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要具備什麼條件

時間 2022-07-29 03:30:06

1樓:丶水滴

《勞動法》第二十條規定,勞動合同的期限分為有固定期限、無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為期限。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以上,當事人雙方同意續延勞動合同的,如果勞動者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勞動部《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二十條第一款規定,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是指不約定終止日期的勞動合同。

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條件有三個: l、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10年以上; 2、當事人雙方同意續延勞動合同; 3、勞動者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以上三個條件必須同時具備,缺一不可。

這裡的「當事人雙方同意續延勞動合同」,並非特指雙方同意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只要雙方同意續延,勞動者就有權要求用人單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實踐中比較常見的問題是,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工作滿10年後,用人單位只同意與其訂立短期勞動合同,否則不續訂合同。

勞動者在訂立合同後,又向法院起訴要求重新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對於這種情況,筆者認為:1、《勞動法》本條規定的目的是為了保護老職工的利益,帶有對作出特殊貢獻的勞動者進行補償的性質,是作為勞動者享有的一種權利加以規定的。

如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的約定對勞動者明顯不利的,應認定為無效。2、從法理上講,《勞動法》的這一規定屬於勞動基準法的強行性規範。勞動合同雙方違反這一規定而作出的約定應當認定為無效,合同期限應以法定的無固定期限為準。

因此,在用人單位同意與勞動者訂立短期勞動合同的情況下,其行為已表明同意續訂合同,符合《勞動法》規定的當事人雙方同意續延合同的條件,勞動者要求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應當支援。

2樓:匿名使用者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規定,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

二、用人單位用工滿一年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視為已經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應當立即補辦手續。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 和第四十條 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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