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用期,辭職,有違約金嗎,試用期辭職需要交多少違約金嗎?

時間 2022-09-27 19:10:03

1樓:手機使用者

張力的工作能力很快得到了公司高層管理者的賞識,並在他進入公司工作3個月後,公司決定派他到國外參加為期1個半月的培訓。考慮到公司需要承擔的培訓費用金額比較大,同時也希望能留住張力這樣的人才,在培訓之前雙方簽訂了一份《培訓協議》,約定了張力在培訓回國後必須為公司服務五年,否則就要支付6萬元的培訓費。可是張力在1個半月培訓結束後,回到公司繼續工作了2個星期後提出了辭職申請。

公司在挽留不成的情況下,希望張力根據雙方事先簽訂的《培訓協議》支付6萬元的培訓費,才同意其離職。而張力認為自己仍在試用期內,可以隨時解除與公司的勞動合同。雙方為此僵持不下,公司也擔心如果張力不履行《培訓協議》中的約定而一走了之,這筆費用不是等於「打水漂」了嗎?

或者公司是否可以以張力違約而要求張力支付培訓費用? 我們知道,《勞動合同法》規定了:「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

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因此,公司出資讓張先生到國外參加培訓,雙方即簽訂了《培訓協議》,約定了服務期,同時也約定了違反服務期的違約金。約定了服務期,當事人即形成了特殊的權利義務,而這些權利義務是有關服務期的一個重要內容。

首先,從勞動者的角度看,服務期內勞動者是否可以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因此,在這樣的情況下,當事人既約定了試用期又約定了服務期,在二者重合的時候,法律明確規定了勞動者在試用期內解除合同的權利,用人單位不得加以限制,因此應當優先適用法律對試用期的規定,即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張力在培訓回國後依然處在試用期內,因此,只要他提前三天通知公司,他就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此外,根據勞動部辦公廳《關於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處理依據問題的覆函》中規定,「用人單位出資(指有支付貨幣憑證的情況)對職工進行各類技術培訓,職工提出與單位解除勞動關係的,如果在試用期內,則用人單位不得要求勞動者支付該項培訓費用。」因此,儘管公司與張力簽訂了《培訓協議》,也約定了如果張力辭職必須支付給公司培訓費,但由於張力還在試用期內,因此,他完全可以辭職且不支付《培訓協議》中約定的6萬元培訓費用。

值得慶幸的是,這件事最後在雙方的幾次溝通後,張力也表現出很誠懇的態度,儘管法律上沒有規定他必須支付這筆費用的義務,但是自己的辭職確實也給公司造成了一定的損失,因此他也願意支付給公司一定比例的費用作為補償。 並非人人都能像案例中的張力那樣,因此作為想要留住人才的用人單位,在設計留人計劃、兌現承諾時要注意,對於一些費用較高的培訓,儘量不要適用於試用期內的員工。(文/何永強)上海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網

2樓:我愛我

不用滴哦!拿該得的現金工資走人!

3樓:赫敬

看你做的什麼工作了~

4樓:愛笑的

就看你合同有沒定有關這內容,假如實用期也給工資那有可能,否則一律按合同進行

5樓:wb皖北廣哥

廣哥正能量,記得點贊關注**分享。

應屆畢業生試用期間辭職需要交違約金麼?

6樓:河傳楊穎

試用期內辭職不需要繳納違約金

試用期是應屆生和用人單位雙方互相瞭解、選擇的合法期限。

應屆生在辦理報到手續10日內,用人單位將會與應屆生簽訂勞動合同,根據其崗位及合同期限合同的期限,會在勞動合同中約定1至3個月的試用期,以便雙方做基本瞭解而最後確定選擇。

勞動法中就試用期辭職的程式及責任有明確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內需提前三日提出辭職,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並不需要得到用人單位的同意。

試用期內,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是無需附加任何條件的。用人單位不能以合同中約定為由,要求勞動者支付違約金。

勞動法規

實習,是指學生在校期間,到單位的具體崗位上參與實踐工作的過程,其針對的是在校學生。

關於實習,勞動部《關於貫徹執行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2條規定:「在校生利用業餘時間勤工助學,不視為就業,未建立勞動關係,可以不簽訂勞動合同。」

實習期只適用於在校學生。一些用人單位為了逃避保險或最低工資的限制,故意與符合勞動者資格的非在校學生簽訂實習協議,這是違法的也是無效的。實際上即便籤訂實習協議,用人單位和非在校學生也存在事實勞動關係。

7樓:馬克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

五條規定,除第二十二條(專業技術培訓及費用)和第二十三條(保守商業祕密)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

第二十二條 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

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的,不影響按照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提高勞動者在服務期期間的勞動報酬。

第二十三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祕密和與智慧財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需要說明的是:

補償金以及違約金的標準各地都不一樣,請參照地方法規。

競業禁止的違約金可約定為」承擔全部的賠償損失「,但是這樣約定在一般情況下很難確認,故目前較常規操作的是同時約定:「賠償金最低為相當於勞動者在履行合同約定之崗位實際獲得的月平均工資的2倍」。

以上請參考,地方政策可能導致合同的有效性,具體可諮詢當地的專業律師。

8樓:匿名使用者

不需要!根據「勞動法」第二十一條在試用期中,除勞動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說明理由。

第二十二條 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

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的,不影響按照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提高勞動者在服務期期間的勞動報酬。

第二十三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祕密和與智慧財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第二十四條 競業限制的人員限於用人單位的高階管理人員、高階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競業限制的範圍、地域、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

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前款規定的人員到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係的其他用人單位,或者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二年。

第二十五條 除本法第二十二條和第二十三條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9樓:忐忑青春偉偉雪

應屆畢業生在試用期簽了合同 提前7天寫辭職信就沒問題啦 要是正式的就需要提前一個月的 我是學習會計的 經濟法裡學習的勞動合同裡面講到的 現實生活也是這樣的

10樓:李賀偉

不需要交違約金。

試用期本來就是求職者與公司的雙向熟悉和選擇的過程,這段時間辭職是不需要繳任何違約金的。

你可以直接和自己所屬領導或上司提出辭職申請,一般是1個星期之內便可以離職了。

根據「勞動法」第二十一條 在試用期中,除勞動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說明理由。

第二十二條 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

試用期辭職需要交多少違約金嗎?

11樓:匿名使用者

不需來要。試用期內,勞動者提出自解除勞動合bai同,是無需附任何條件的。du用人單位不zhi能以合同中約定為dao由,要求勞動者支付違約金。

試用期是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約定的試用工作的期限。在這個期限中,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可以互相瞭解對方的情況,從而決定是否要選擇對方。《勞動法》設立試用期的目標,就是給用工雙方進一步的「選擇權」。

《勞動法》第32條明確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內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不需要得到用人單位的同意。在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是勞動者的一項重要權利,即所謂的「單方解除權」。而用人單位在試用期內,只有在證明勞動者不符合錄用條件的情況下,才能解除勞動合同。

我們國家很多省市對於違約金的設立有很大的限制。只有存在少數的情況,如出資培訓、商業祕密等才能設立違約金。因此有時即使合同有違約金的約定,也不一定有效。

所以勞動局的接待同志籠統地回答要支付違約金,並不恰當。

12樓:曲忠波律師

勞動合同法明確,除兩種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回的違約金,或者以答賠償金、違約賠償金、違約責任金等其他名義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責任。1、在培訓服務期約定中可以約定違約金。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

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2、在競業限制約定中可以約定違約金。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祕密和與智慧財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

因此,你的情況應當以三千元為基準,且要根據合同的內容,及服務期的規定來判斷。希望能幫助你

應屆生試用期離職需要付違約金嗎,試用期辭職需要交多少違約金嗎?

kr奇異果 以下回答由 濟南商律師 提供,如需轉述請註明出處 根據我國的勞動合同法相關規定,用人單位追究勞動者的違約金只有兩種情況下是被允許的,否則都是無效的或者違法的 1 勞動合同中規定了培訓條款和培訓後的最低服務期條款,如果勞動者經過培訓卻沒有工作滿最低的服務期,就有可能被用人單位追究違約金。2...

試用期辭職需要交違約金嗎,應屆畢業生試用期間辭職需要交違約金麼?

用人單位進行了專業技術培訓,約定了服務期的,需要支付違約金。根據 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五條規定,只有兩種情形,用人單位可以要求勞動者支付違約金。一是勞動者違反專業技術培訓服務期約定,二是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協議。因為禁業限制是發生在解除合同之後,勞動者辭職涉及支付違約金的,只有違反專業技術培訓服務期約定...

關於試用期辭職的疑問,試用期辭職問題?

你問的其實是接觸勞動合同的問題。我國 勞動法 第31條規定 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勞動部辦公廳 關於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有關問題的覆函 勞辦發 1995 324號 規定 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既是解除勞動合同的程式,也是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勞動者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