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合同續簽問題

時間 2023-03-27 06:10:02

1樓:匿名使用者

你合同到期,但是公司沒有辭退你,還是維持工作併發給你工資,就是說存在著事實勞動關係。你應該要求公司立即與你簽訂合同,因為根據勞動法第十條規定 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再有一條(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以下情況的。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沒有以上情況公司必須與你簽訂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也就是說,以後都不用再籤合同了,你不辭職,也不犯錯誤,公司不得辭退你。

象你現在這樣的情況公司要辭退你,按照勞動法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你工作五年半應按六年計算,應該補償你12000元。

2樓:匿名使用者

合同已經到期了,也就是說去年8月份到現在是無合同狀態,當然不受法律保護了啊!或許你跟老闆交情好,私底下談談,說不定會給你點補償,但在法律上是得不到補償的。同樣的道理,如果老闆現在炒了你,也不需要補償你的。

3樓:匿名使用者

可以要求,前十二個月平均月薪*工作年限。

要分08年前和後分開來看,而且要依據當地勞動法規來看,我說下上海的。

08年之前的話,員工離職是沒有補償的,單位在合同期內辭退是滿一年有一月薪水,不滿半年勞動法沒說估計是忽略不計了,你的大概依舊勞動法規定是3個月,不過你可以跟單位協商4個月看。

08年1月1月之後的話,不管是員工要走還是單位要員工走,都得拿經濟補償,你的情況就是平均月薪了。

如果是單位違法辭退,就要按補償的二倍支付,五年半的補償金*2倍。除勞動法39,40條規定用人單位辭退員工都屬於違法。

如果不提前通知,要付1月薪水。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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