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勞動合同這樣的違約條款合法嗎? 40

時間 2025-01-22 11:30:24

請問勞動合同這樣的違約條款合法嗎?

1樓:網友

現行勞動法規對勞動者違約情形的規定:

一、服務期違約金。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了專業技術培訓,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說明:勞動者支付服務期違約金的必要條件:

1.用人單位對員工實施了名副其實的專業技術培訓,能夠出具專業技術培訓的費用票據;

2.用人單位與被培訓的員工訂立有約定服務期的協議。

3.被培訓的員工在服務期內提前辭職。

以上3項缺一不可。

二、競業違約金。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三條規定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說明:勞動者支付競業違約金的必要條件:

1.競業限制的人員限於用人單位的高階管理人員、高階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

2.用人單位與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之間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約定有競業限制的條款,並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

3.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的約定。

以上3項缺一不可。

三、《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五條 除本法第二十二條和第二十三條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

由此可知,《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者承擔違約金的情形,只有上列「一」和「二」兩種。

四、你現在如要辭工,還要不要支付違約金?

你於2007年10月簽訂的勞動合同,有違約金,同時合同上有若與現行法律相牴觸,則以現行法律為準的條款,雖然上面沒有註明培訓費,此合同尚屬正規。

正是你的勞動合同有「若與現行法律相牴觸,則以現行法律為準」的條款,對你非常有利。因為違約金問題,應當執行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即現行的《勞動合同法》。

2.如果你沒有符合上列「一」或者「二」的必要條件(3項缺一不可)的違約,你不用支付違約金。

勞動合同必須規定違約條款嗎

2樓:網友

勞動合同中不是必須要約定違約條款。用人單位可以與勞動者進行協商,在勞動合同中可約定違約條款,也可不約定。法律上並未強制要求必須要約定違約條款。

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勞動合同在簽訂的時候有一些必備條款,如下: 1、勞動合同應當約定期限,塌明畝主要分為有固定期限、無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為期限等三種形式。在勞團森動合同中可以約定試用期,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乙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勞動合同中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應當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內。續訂勞動合同的,不得再約定試用期。 2、工作內容。

工作內容是指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從事的工作,包括勞動者工作的時槐高間,勞動者的工種或職務,以及在生產上應達到的質量指標和數量指標等。 3、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是指用人單位提供給勞動者工作中所處的客觀環境和勞動保護措施。

主要包括勞動安全和衛生規程、勞動保護措施、女工和未成年人的保護規定、工作時間和休息體假等內容。 4、勞動報酬。主要包括勞動者的工資、獎金和津貼以及支付時間等內容,在勞動合同中應明確約定工資標準或工資的計算方法,約定的工資標準不得低於當地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

工資必須以貨幣形式支付。 5、勞動紀律。主要包括企業規章制度、勞動紀律內容及其執行程式等。

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制定必須符合法定程式,其內容不得違背法律規定。 6、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 7、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承擔違約責任的方式主要有違約金、賠償損失、採取其他補救措施等。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十七條 勞動合同的內容 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三)勞動合同期限; (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六)勞動報酬; (七)社會保險; (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守秘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

勞動合同的違約規定是怎麼樣的?

3樓:姜超

勞動合同違約的認定是應具備四個要件:違約行為、損害事實、違約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的因果關係、違約人主觀上的過錯。

勞動合同違約責任以違約行為的存在為構成要件,不僅方便裁判,利於提高勞動合同違約責任的追究效率,而且可以促使當事人增加履行合同的責任感。

一、違約責任指的是什麼?

違約責任指的是當事人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改洞行合同義務不符合同約定的民事責任。合同違約責任的承擔原則有以下兩點:

1、過錯責任。過錯責任是指由於當事人主觀上的故意或者過失而引起的違約責任。在發生違約事實的情況下,只有當事人有過錯,才能承擔違約責任,否則,將不承擔違約責任;

2、無過錯責任。這一原則是指凡違反合同的行為,除了免責以外,都必須追究違約方的違約責任。任何一方合同當事人,不管是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還是公民個人,只要因過錯違約,均應當依照法律散告規定或者合同約定追究其違約責任。

二、房屋買賣合同構成違約的條件是什麼。

房屋買賣合同構成違約的條件是:一方當事人必須有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行為;違約一方當事人主觀上具有過錯;當事人違約給對方造成財產上的損害和其他不利後果;違約行為和損害結果之間存在因果關係。

三、商標註冊成功還會侵權嗎。

必須有違法行為存在,即指行為人實施了銷售假冒註冊商標商品的行為;2.必須有損害事實發生,即指行為人實施的銷售假冒商標商品的行為造成了商標權人的損害後果。3.

違法行為人主觀上具有過錯,即指行為人對所銷售的商品屬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的事實系已經知道或者應當知道。4.違法行為與損害後果之間必須有因果關係,即指不法行為人的銷售行為與造成商標權人的損害結核掘枯果存在前因後果的關係。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條,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願、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

勞動合同違約條款

4樓:懂法說法

一、勞動合同中違約金條款規定是什麼

1、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其中,根據第22條的規定,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想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2、也就是說,只有在兩種情況下可以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的條款:

一是有專業技術培訓;

二是需保守商業秘密即有關競業限制。除此之外,不能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

因而,勞動者辭職時,用人單位如援引簽訂的勞動合同要求勞動者按約定承擔違約金,除上述兩種情況外,勞動者可以主張該約定無效而拒絕承;

3、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並且約定了服務期;

4、:《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

二、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情況是什麼

1、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注:用人單位出現以下情形,雖然是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但用人單位亦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

1)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2)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3)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

4)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5)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2、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在當代社會,違約金條款主要指的就是,在合同當中對於違約責任的承擔作出明確的約定,這樣的一種責任的承擔是較嚴格的,需要按照法律當中的規定來進行的,當然勞動合同當中是沒有約定違約金條款的,除非有一些特殊的情況。

勞動合同有違約金條款這合法嗎

5樓:惠企百科

合法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的違約金條款是否有效,要看具體情況。如檔春飢果符合法律規定,可以約定違約金。只要是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法規的禁止性規定,法律就會保護這個協議,認定這個協議有效,並規定違約金要符合相關法律的規定,否則這個協議無效。

違約金是當事人事先在合同中約定的一定金額的款項,在一方不履行合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時,由違約方支付給另一方。違約金兼具補償性和懲罰性。是否採取違約金的救濟森遲方式,必須由合同當事人事先約定,否則,一方無權要求違約方支付違約金。

同時還規定違約金視為對違約損失的賠償,是一種行返補償性的經濟制裁。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後,對方不得要求賠償損失(賠償需要證據,違約金無需舉證。

勞動合同補充條款有哪些,勞動合同的補充條款

勞動合同法 第十七條規定,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一 用人單位的名稱 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 勞動者的姓名 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三 勞動合同期限 四 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五 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六 勞動報酬 七 社會保險 八 勞動保護 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九 ...

勞動合同的必備條款有哪些,勞動合同的約定條款有哪些

根據 勞動合同法 第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試用期 培訓 保守秘密 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勞動者應聘到用人單位工作,用人單位應該在勞動者入職1個月內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勞動合同可以在當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也可以雙方自行擬定勞動合同文字。雙方簽訂的勞動...

勞動合同應具備什麼條款,簽訂勞動合同要注意什麼

一 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必備條款 1 勞動合同期限。即勞動合同的有效時間。2 工作內容。即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有效期內所從事的工作崗位 工種 以及工作應達到的數量 質量指標或者應當完成的任務。3 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即為了保障勞動者在勞動過程中的安全 衛生及其他勞動條件,用人單位根據國家有關法律 法規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