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以前已經簽過勞動合同,現在換了人事部負責人,要對勞動合同重新簽訂,所有的員工都以新的勞動合同

時間 2021-06-05 09:29:12

1樓:韓飛律師

原則上勞動合同是不可以單方面的變更的,如果雙方同意重新簽訂勞動合同,那麼原合同與新簽訂的勞動合同中衝突的部分便不再有效。如果一方不同意重新簽訂且用人單位沒有法定理由,那麼是不可以強行變更勞動合同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五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變更勞動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變更後的勞動合同文字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第四章 勞動合同的解除和終止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2樓:匿名使用者

你好,重新簽訂勞動合同,如果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發生了變化,需要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否則不可以重新簽訂。不要說人事部負責人換了,就算是用人單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者投資人變更,都不會影響勞動合同的履行,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三條 用人單位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者投資人等事項,不影響勞動合同的履行。

第三十五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變更勞動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變更後的勞動合同文字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3樓:匿名使用者

公司法人主體沒有變化換老闆都不會影響勞動合同的履行,何況是一個人事負責人.所以簽訂時一定要小心,這裡面是有問題的.

勞動合同簽訂時,一看甲方是誰;二看合同期限和起止時間;三看崗位工種和報酬;四看有沒有附加約定.

一般來說,勞動部門有合同範本,拿你的合同和範本對照一下,不是專業的人事都可以看出有沒有問題了

4樓:

以前的勞動合同如果簽署的程式及有效性都合法的話,合同期沒到就有效,,一個人不可能同一時期簽署不同的勞動合同,,公司讓你重新籤合同肯定會收回原來籤 的那份合同,予以銷燬,否則,合同是有效的,他還不怕有人去告他啊

5樓:匿名使用者

一般企業簽定的勞動合同,都是由勞動局釋出的,重新簽訂有可能是有效期到了,一般有效期為三年,你可以問清楚

在一事業單位工作多年,已簽訂過兩次勞動合同,第二次勞動合同已到期,現單位要求我們與人力資源公司

6樓:匿名使用者

不合法,第三次簽訂應該是無固定期限合同。

7樓:

合法,你這樣算是勞務派遣,現在有專門這樣的勞務派遣公司

8樓:晨晨朝陽

合法的~除非工作10年以上的

9樓:泳鑫

合法的。

唯一不合法的,就是你的第二次合同過期之後的半年期間,單位沒有和你籤合同,這部分,如果沒有新的合同下來,可以要求賠償的。

如果你們拒絕和人力資源公司簽訂合同,也就是拒絕新的合同,這部分,算你們自動辭職,因為是你個人意願不簽訂合同的。

除非工作十年以上,勞動法規定如下:

第二十條 勞動合同的期限分為有固定期限、無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為期限。

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以上,當事人雙方同意續延勞動合同的,如果勞動者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

10樓:論壇專用

你們這個是事業單位,勞動合同法主要是針對企業來說的,雖然有參考價值,但可能不完全適用,具體的要看你們當地的一些法規,可以去勞動仲裁部門去諮詢下。

分情況說吧,你之前籤合同是與單位直接籤的,還是與勞務公司籤的?

如果你前兩次合同是與單位直接籤的,那麼第三次簽訂勞動合同就要籤無固定期合同(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這個時候你們單位不想續簽,讓你們與勞務派遣公司籤合同,這算是單位方面不續簽合同,需要給你經濟補償金(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補償金一般是你的月工資乘以你在單位工作的時間(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你和勞務公司籤合同算是另外一份工作了,勞動合同的主體都變了的。

如果你前兩次合同是和勞務公司籤的,那麼你第三次籤合同就要和勞務公司籤無固定期合同。具體的法規和第一種情況一樣。

至於你的問題,籤勞動合同肯定合法。但是你們單位這種做法明顯就是不想和你們簽訂無固定期合同,他們肯定是不對的啦。你可以選擇去仲裁部門告他們。

至於你的同事,合同還未到期就讓你們和別的公司籤合同,屬於單位辭退員工,要按照我上面說的條款給付經濟補償金滴。

公司人事將我的勞動合同弄丟了,現在來找我重新簽訂

11樓:匿名使用者

這個是公司人事管理的疏忽,但是勞動合同應該是一式兩份的,如果簽過了,你手裡應該還有一份原始的,如果發生勞動糾紛你不用擔心。公司這樣的回答確實讓人不舒服,但是考慮到你以後還要在公司就職,我建議一笑而過,順便和人力資源的同事認識一下,就當積累人脈了,不見得是壞事。好的心態,就有不一樣的看待事情的角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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