參加完培訓,簽了勞動合同,現在處於試用期,想辭職,需要承擔什麼法律責任嗎?很急

時間 2021-08-31 21:02:40

1樓:法學院法老周捷

理論上要賠償(勞動合同法第22條),但是實踐中一般很少追究。在試用期內一般要提前三天通知用人單位,如果不賠償可能會影響離職證明的開具。用人單位如果提起勞動仲裁,要有相關的培訓發票及差旅費的發票。

但是,如果你在試用期很有可能用人單位還沒有給你辦理社保等情況(或者你能找到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侵害勞動者權益的情況,詳見38條),如果是這樣,根據勞動合同法第38條以及實施條例第26條的規定,你可以不支付違約金。

法律依據一: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二條 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

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的,不影響按照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提高勞動者在服務期期間的勞動報酬。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法律依據二: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

第二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了服務期,勞動者依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不屬於違反服務期的約定,用人單位不得要求勞動者支付違約金。

有下列情形之一,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約定服務期的勞動合同的,勞動者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一)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二)勞動者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三)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四)勞動者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單位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五)勞動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2樓:

最多要你退回報銷的火車票。提前3天辭職,沒有其他賠償的。你有辭職的權利,按照下面的勞動合同法規定辭職就行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3樓:許你無優

提前15書面申請就可以了,車費在你工資里扣。

4樓:甜終麻漁千央

當然的了 你籤合同了

試用期期間自己辭職有什麼後果

5樓:華律網

試用期內,勞動者提出離職分三種情況處理:1、用人單位存在《勞動合同法》第38條規定的情況,你書面提出解除勞動關係後可以立即走人不需要用人單位的批准,並可以要求支付剩餘的工資及經濟補償金(按照每工作1年支付1個月工資)及辦理離職手續等;2、依據《勞動合同法》,提前30天提出書面離職,不需要用人單位批准就可以離職。其中,試用期提前3天書面提出;用人單位有義務結清工資辦理離職手續。

3、沒有提前30天提出離職,用人單位也不存在《勞動合同法》第38條規定的情況,直接提交辭職信就走人,這個時候就是違法了,給用人單位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招聘產生的費用,用人單位可以要求你承擔。 一般建議,勞動者可以通過快遞或**信郵寄給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的通知,這樣便於保留證據。用人單位不支付你工資或者不為你辦理離職手續,你可以通過申請勞動仲裁解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 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二) 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三) 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四) 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五) 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六)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6樓:長不大的林子

試用期期間提出辭職很正常,因為每個人都有依法提出辭職的權利,處於試用期的只需要提前三天向單位遞交辭職書,然後等待三天後就可以可以正式辭職了,只要不是不告而別就不會有什麼不好的後果。

並且按照《勞動法》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係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因此,在這種情況下提出的辭職,若是工作不到一個月的話,那可按正常工資申請支付,而如果超過一個月,那麼超過一個月的部分便可按照雙倍工資進行申請支付。

7樓:東城影視雜談

試用期當然是可以離職的,也不會對以後造成什麼大的影響,因為每一個人都有選擇自己工作的機會,如果覺得這份工作不合適,可以隨時向公司提出離職申請,這個與試用期是沒有太大關係的。只不過正式員工和試用期員工離職之前都需要向公司提前報備,這樣也方便公司職位交接,每一個公司都有著不同的規章制度,大部分公司正式員工都是提前30天向公司提出離職申請,如果是試用期員工的話,只需要提前三天就可以了。

如果在試用期期間向公司提出離職申請,但是遭到拒絕了,我們也不用太過擔心,三天後直接走掉即可,因為按照相關法律的規定,試用期員工提前三天向公司通知就可以了,並且自己的所有權益也不會受到傷害,公司該發的工資也會一分不少的發給你,如果公司沒有做到的話,可以向有關部門進行勞動仲裁,成功率是非常大的。

所以在任何時候我們都有離職的權利,如果說非要對自己產生什麼影響的話,那也應該是浪費時間了吧,因為選擇一份工作是耗時耗力的事情,要通過面試要通過培訓,無論是個人還是公司都付出了很多的努力,如果在試用期離職可能會給公司帶來損失,對於自己來說也浪費了不少時間。

並且要找到下一個工作也是不容易的事情,所以離職的時候一定要再三考慮,不到萬不得已的時候,最好還是選擇繼續工作,等找到下一份工作之後再選擇離職。每一個公司對於員工的試用期也都不盡相同,有的是一個月,有的是三個月,也有的僅僅是七天,具體還要視公司情況來決定,但是員工都有隨時辭職的權利,不知道大家都是怎麼看的呢?

8樓:格雷森的小甜餅

試用期是可以辭職的,而且沒有什麼特別的影響,所以不要相信那種試用期的時候辭職要給違約金的說法,那是不可能的。不過試用期辭職的話,一般要提前三天跟用人單位說明一下。

9樓:夏小易

可以辭職的,辭職不會有什麼影響,試用期也是存在雙向選擇的,一般是3個月的試用期,如果找到更好的工作,就可以選擇

10樓:擺擺不會擺

試用期可以辭職,只需要提前三天申請就可以了,如果辭職沒有任何影響,因為試用期間,是一個雙向選擇的時期。

11樓:法律實務研究

試用期內,勞動者有依法提出辭職的權利,沒有不良後果。

合法的辭職方式是:提前三天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如果未提前通知用人單位,突然離職的,要賠償用人單位因突然離職而遭受的損失。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2樓:戚廣利

1、沒有合同不是你的錯誤,而是公司責任。

2、在試用期提出辭職,很正常,試用期就是適應的過程,不適應可以走人,只是要提前3天通知公司即可。

3、如果提出辭職,沒有什麼後果,只要你辦理好移交手續,沒有任何法律責任,如果公司罰你也不用怕。

13樓:匿名使用者

試用期之內辭職,只要提前三天通知單位即可。另外,對方沒有和你簽訂勞動合同,對方是違法的,如果仲裁的話對方需要支付你後面兩個月的雙倍工資。希望對你有幫助

14樓:

勞動合同法第四章第三十七條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5樓:匿名使用者

一般試用期的合同,除了履行公司的規章制度、遵守公司的企業文化外,最重要的一點是,公司會說明如果員工擅自離職會沒有工資,或者只能領取一小部分工資。

16樓:匿名使用者

既然知道自己這麼做可能是不對的,害怕有後果,那為什麼又要去做呢?

試用期沒結束的話,需要提前三天寫辭職報告,並辦理離職手續。離職了也沒有什麼後果。最多就是拿不到離職證明。

17樓:熱巴老師

勞動法》第二十五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 《勞動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依據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經濟補償。

第二十八條表述的內容不包括第二十五條。因此在試用期企業和勞動者都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並不支付補償。

雖然你單位未籤合同,但視為事實勞動關係,同樣執行上述規定。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九條規定勞動關係雙方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一次付清勞動者工資。

工人在試用期沒做滿一個月時辭職法規未作具體規定,勞動部門一般按計發工作日日工資掌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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