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華律網
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是要籤試用期合同,還是籤勞動合同?我國現行法律規定,企業可以對新進員工設定試用期,但是許多企業為了使自己佔據主動,往往不同試用期內的員工簽訂不同形式的勞動合同或只簽訂試用期合同,實際上這種做法是不符合法律規定的。《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規定:
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由此可以得出,勞動者即使是在試用期內,也需要簽訂勞動合同。
此外,許多企業認為試用期內雙方的勞動關係尚未最終確定,所以企業不需為試用期的員工繳納社保費,其實不然。試用期內雙方的勞動關係雖未最終確定,但確已形成,因此法律明確規定企業應為試用期內的員工繳納社會保險費。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第四款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2樓:南方飛虹
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勞動合同有效。
司法實踐中大量用人單位為了避免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往往在招用勞動者時與勞動者簽訂一個單獨的試用合同,期限一般為三個月到六個月不等,在試用期合同期滿後再決定是否正式聘用該勞動者。用人單位這樣做的目的往往是為了規避法律,在試用期使用廉價勞動力,方便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者遇到用人單位簽訂單獨試用期合同的情形不用擔心,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用人單位不能以試用期不符合錄用條件解除勞動合同。並且,該試用期滿後,就視為雙方已經履行完畢了一份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連續兩次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需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這對勞動者是有利的。
3樓:匿名使用者
你公司違反了《勞動法》,沒有簽訂勞動合同的,一律按所做工作的時間的雙倍工資給予補償。你簽訂的是一式兩份的,你手中一份,公司一份,它想做文章很難的。
4樓:匿名使用者
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如果兩份不一致,會以你手中的合同為準。
5樓: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第三款的規定,我們可以得知
一、你們的合同是有效的
二、該勞動合同的有效期限為兩個月(12月12日至2月11日),期限屆滿,合同終止
三、從你繼續工作之日起,你和公司之間的原勞動關係被新勞動關係取代,此時你應當要求公司再與你訂立一個新的書面勞動合同
四、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公司自2月12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你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從第二個月起,應當每月向你支付二倍的工資,你工作兩個月,超出的一個月有此請求權
五、原《試用期勞動合同》已經履行完畢,不能再作修改,此時的《試用期勞動合同》只是作為一種證據而存在
6樓:熊桀始瑜英
你好,根據法律規定用人單位用人時就得簽訂勞動合同,也就是說只要勞動關係存在就得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包括試用期和合同期,不過得在平等、自願的基礎上籤訂,所以試用期簽訂的勞動合同是符合法律規定的。
7樓:環州逢語柳
試用期就包括在勞動合同內.簽訂的合同有效
8樓:鄞可聶飛柏
毫無疑問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如果發生勞動糾紛可以依此申請勞動仲裁或者上法院起訴。
9樓:萬宸宗政音景
我看了,沒一個人說是無效的,因為這絕對是有效的!
試用期就得簽訂勞動合同的,這是規定。沒簽的,只約定試用期的,待遇應該與正式的工人一樣,全額工資,而非基本工資。謝謝
10樓:貢齊九平鬆
只要是雙方協商並由雙方各持一份的勞動合同,經雙方簽字或蓋章確認後都是有效的,即從簽訂之日起具有法律約束力。
新《勞動法》中有規定試用期必須簽定合同的嗎?
11樓:匿名使用者
《勞動法》沒有規定試用期必須簽定合同。但是在《勞動合同法》中規定,只要有勞動關係就需要簽訂勞動合同,並在勞動合同內約定試用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係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十九條 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
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擴充套件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條 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並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第二十一條 在試用期中,除勞動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條 和第四十條 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說明理由。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 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12樓:天琴天譴
沒有規定,但必須在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合同,否則可以要求支付雙倍工資。
相關規定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係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13樓:從頭再來的未來
試用期沒有規定一定要籤勞動合同,但是在建立勞動關係之後,應當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在一個月內30天之前就應當簽定勞動合同
14樓:己非己
1、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與勞動者在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一般有試用期的員工,試用期至少一個月,所以肯定得籤合同,如果單位不籤,就違法了!
2、根據《社會保險法》規定:單位自用工之日起三十天內要給員工辦理社會保險手續,所以試用期內也是要繳納社會的,未繳納的,也違法!很多單位說試用期內不交保險,轉正了才繳納,嚴重違法!!!
以上請參考!
15樓:
簽訂勞動合同與試用期沒有任何關係。
用人單位應當在勞動者入職一個月內與其簽訂勞動合同,否則就是違法的,單位需要支付勞動者從其入職滿一個月後的第二天起到補訂勞動合同前一天止期間的雙倍工資,最高不超過11個月。
試用期吧並不是勞動合同期限的必備組成部分。有的單位可以約定沒有試用期,有的單位可以約定半個月試用期或者其它期限。而通常一年及以上至三年以下的試用期不超過2個月,而三年期及以上期限的試用期不超過6個月。
所以那試用期來衡量是否應當簽訂勞動合同是不正確的。
16樓:匿名使用者
只要工作即視為建立勞動關係。
17樓:匿名使用者
不管新舊勞動法,試用期都得籤合同的
勞動合同只簽了1年,但試用期有3個月,這樣的勞動合同有法律效益嗎?
18樓:猶昊磊
勞動合同簽訂了1年,試用期不得超過2個月。
該用人單位違反規定與勞動者約定試用期的:
1.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整改
2.違法約定的試用期已經履行的,由用人單位以勞動者試用期滿月工資為標準,按已經履行的超過約定試用期的期間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19樓:陳慧輝律師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規定,合同年限為1年的,試用期不超過2個月。因些,根據該的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與勞動者約定試用期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違法約定的試用期已經履行的,由用人單位以勞動者試用期滿月工資為標準,按已經履行的超過法定試用期的期間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你可以向公司主張一個月試用期的工資加經濟賠償金。希望我的回答對你有幫助。
20樓:
勞動合同可以約定試用期,但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勞動合同期限在6個月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15日;勞動合同期限在6個月以上1年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30日;勞動合同期限在1年以上2年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60日。
試用期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中。地方法規對試用期做出更加嚴格限定條件的,按地方法規執行。
21樓:
試用期不能超過兩個月。勞動合同有效,但試用期條款無效
22樓:北京誠輝律師
你好!簽訂勞動合同期限是一年的話,試用期不能超過二個月。
23樓:不認輸不認命
你搞錯了,勞動法規定的是試用期不超過3個月,所以沒有問題。
24樓:李善傑
有法律效力 試用期不合格 公司有權辭退你
25樓:匿名使用者
根據《勞動合同法》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應該訂立勞動合同,超過一個月不訂立的應該自用工滿一個月開始支付給勞動者雙倍工資。
26樓:匿名使用者
勞動合同有效,試用期的規定無效。勞動合同部分部分無效的不影響其他條款的,其他條款有效!
只簽訂試用期合同,沒簽正式勞動合同,可以要求賠償嗎
花絮埋骨柔芳 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根據 勞動合同法 第十九條規定,用人單位可以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中約定試用期,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根據 勞動合同法 第八十三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規定與勞動者約定試用...
試用期,公司未簽訂勞動合同。還拒付試用期工資,我該怎麼維護我的合法權利呢
法律自員工之日起一個月之內應當簽訂勞動合同,你工作多久了?但是無論是否試用期,有勞動付出,就應當有勞動回報,你可以蒐集能證明你在該公司工作的證據,去當地勞動監察大隊投訴,或者去當地勞動仲裁委仲裁。在得不到滿意答覆可以去法院訴訟。1 蒐集你到公司上班的證據,比如工作牌 工作服 同事證言等 2 前往勞動...
勞動合同試用期規定有哪些,勞動合同試用期規定
所謂試用期,又叫適應期,是指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為相互瞭解 選擇而在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不超過6個月的考察期。目的是讓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相互考察,以決定是否建立勞動關係。勞動法 規定,勞動合同可以約定試用期。可以 二字表明,勞動合同中約定試用期不是必備條款,而是協商條款,是否約定由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協商確定。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