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損壞公司財產公司是否有權對員工處以十倍罰款

時間 2022-03-21 10:10:06

1樓:張珂律師

沒有權對員工處以十倍罰款。員工損壞公司財產,公司有權要求員工賠償,從民事法律關係上是以實際損失為限承擔損失賠償。

法律分析公司對員工處以十倍罰款(處罰性賠償)是過度,不當的,沒有法理支援。同時公司對員工的內部處罰或損失賠償方式須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並有依法建立的公司管理制度作支撐,否則是無效行為。這是明顯違反勞動合同法的。

公司只能要求按市場價賠償。可以從員工工資裡面扣,但是在扣錢時,只能扣一部分工資。企業對員工是沒有罰款的權利的,但是如果是對公司造成經濟損失的,是可以要求員工賠償的。

如果公司的規章制度或員工手冊裡面沒有這方面的規定,那麼公司這種行為屬於剋扣員工工資。員工賠償因本人原因造成用人單位經濟損失的費用。用人單位按照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對員工進行的違紀經濟處罰。

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的應由勞動者個人負擔的各項社會保險費用。哄搶財物價值五百元以上,故意損毀公私財物價值三百元以上,搶奪財物價值二百元以上的。哄搶財物價值不到五百元,故意損毀公私財物價值不到三百元,搶奪財物價值不到二百元。

哄搶、搶奪、故意損毀軍用物資、救災、救濟款物的。聚眾哄搶、搶奪、故意損毀財物的首要分子和骨幹分子。哄搶、搶奪財物拒不交出的。

哄搶、故意損毀公私財物不聽勸阻的。駕乘機動車搶奪或在公共場所、公共交通工具上哄搶、搶奪的。其他情節較重的情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四條 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建立和完善規章制度,保障勞動者享有勞動權利和履行勞動義務。

2樓:李淑華

員工損壞公司財產,公司有權要求員工賠償,從民事法律關係上是以實際損失為限承擔損失賠償。

公司對員工處以十倍罰款(處罰性賠償)是過度,不當的,沒有法理支援。同時公司對員工的內部處罰或損失賠償方式須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並有依法建立的公司管理制度作支撐,否則是無效行為。

公安的管理制度的建立須遵守勞動合同法第四條規定,這樣的管理制度在職工大會或職工代表大會上是通不過的。

3樓:宜賓律師楊番文

這是明顯違反勞動合同法的。公司只能要求按市場價賠償。可以從員工工資裡面扣,但是在扣錢時,只能扣一部分工資,要為員工保留必要的生活費。

4樓:

這是公司的規定,沒有不可以的,因為他已經提前告知了。

5樓:軌艁吱硴棧萌

東西都用了n多年還十倍?小心遇到魯莽漢,一把火燒了就慘了!

公司是否有權對員工罰款??

6樓:

企業可以對員工罰款嗎

7樓:鬆君飛翔

公司是否有權按公司規章制度對員工進行經濟處罰;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九條規定:「用人單位通過民主程式制定的規章制度,不違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及政策規定,並已向勞動者公示的,可以作為人民法院審理勞動爭議案件的依據」。

8樓:匿名使用者

他們沒有權利這樣做,也就是說他們沒有罰款權

公司有權利對員工進行罰款麼?

9樓:小戲爾

沒有,因為其沒有罰款的許可權。

罰款是一種剝奪公民財產權的行為,在性質上屬於是一種行政處罰行為,根據《行政處罰法》等相關行政法律法規的規定,只有具備相應職權的行政機關才享有行政處罰的權利,而現行有效的法律法規並沒有賦予用人單位享有對勞動者單獨罰款的權利。

就國家層面的法律法規而言,關於罰款的規定可以追溯到2023年***釋出的《企業職工獎懲條例》。該條例第十一條規定:「對於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職工,經批評教育不改的,應當分別情況給予行政處分或者經濟處罰:

…」該條例第十六條規定:「對職工罰款的金額由企業決定,一般不要超過本人月標準工資的百分之二十。」實踐中用人單位對勞動者罰款的法律依據也在於此。

此外,根據原勞動部《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五條規定:「用人單位不得剋扣勞動者工資。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代扣勞動者工資:

…(4)法律、法規規定可以從勞動者工資中扣除的其他費用。」

10樓:寇開汲祺

需要看用人單位公示的管理制度是如何約定。但是,即使需要處罰也不應當扣除工資。

11樓:若安生

我是一個美團小哥,今天是發工資時候,一看被美團罰款270元好心疼。原因是提前點預約單。還有一個是客戶給差評。請問合理嗎?

公司員工盜竊財物200元左右怎麼處罰?想十倍罰款從輕處理,有什麼相關法律根據可以執行。

12樓:上海笙銘律師

1、用人單位沒有行政處罰權;

2、盜竊公私財物200元,不夠刑事立案的標準,應當行政處罰,建議報警;

3、法律依據:

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盜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 盜竊公私財物價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至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階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可以根據本地區經濟發展狀況,並考慮社會治安狀況,在前款規定的數額幅度內,確定本地區執行的具體數額標準,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批准。

在跨地區執行的公共交通工具上盜竊,盜竊地點無法查證的,盜竊數額是否達到「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應當根據受理案件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高階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確定的有關數額標準認定。

盜竊毒品等違禁品,應當按照盜竊罪處理的,根據情節輕重量刑。

2)《治安管理處罰法》(2012修正) 第四十九條 盜竊、詐騙、哄搶、搶奪、敲詐勒索或者故意損毀公私財物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13樓:匿名使用者

盜竊200元財務構不成刑事案件哦,一般都是治安處罰。

單位是沒有權利罰款的,可以要求返還財務,或者按財務**賠償。

14樓:匿名使用者

輕微違法行為進行批評教育,無權畸重處罰,可交派出所處理。

縱橫法律網-安徽八公律師事務所-侯健懷律師

15樓:無大漠

可以開除。公司合同中可有敘述這方面的情況,有的話,可根據合同來處理。

16樓:臨沂單律師

公司無權罰款,可以要求退贓。

17樓:破創人

這樣的員工

查明原因 何在

沒有情理可原的原因

沒有第二次機會

直接開掉

以免後患

員工給公司造成經濟損失,公司對其處以五千元以下的罰款合法嗎

18樓:七臺河李陽平

可能是合理的,即在勞動合同中就有關事項有約定,且損失巨大需要賠償損失。

也可能是違法的,一是合同中沒有約定,二是用人單位濫用「處罰權」要求員工承擔的賠償的比例過高,員工承擔經濟損失一般不超過本人工資總額的20%。

根據《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的有關條文,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按照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經濟損失的賠償,可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

若扣除後的剩餘工資部分低於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則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除此之外,用人單位不得隨意扣發勞動者的工資。

19樓:北京君泰張律師

【罰款】

《廣東省勞動保障監察條例》

第五十一條 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規定了罰款內容,或者其扣減工資的規定沒有法律、法規依據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

用人單位對勞動者實施罰款或者沒有法律、法規依據扣減勞動者工資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按照被罰款或者扣減工資的人數每人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標準處以罰款。

勞動法關於公司罰款的最新規定

20樓:靳勞卞

勞動法中對做錯事的員工,沒有明確約定處罰條款的,按現行的規定,用人單位不得對員工進行處罰的,沒有法律依據,不過如果員工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用人單位可以要求賠償的。

不超過工資的20%是指勞動者因為本人原因造成用人單位損失,用人單位可以從工資中扣除應當賠償部分,每月扣除額度不超過20%。

21樓:簡簡單單

1、勞動法規定,如果勞動者的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可以要求賠償的。

2、《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六條 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經濟損失的賠償,可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

若扣除後的剩餘工資部分低於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則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22樓:匿名使用者

按照2023年4月10日***釋出的《企業職工獎勵條例》(已被 中華人民共和國***令第516號廢止)的規定,國有企業和城鎮集體企業有權對職工實施罰款。但該《條例》已於2023年1月15日被***第516號令即《***關於廢止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所廢止。已被2023年7月5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28號公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2023年6月29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65號公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代替。

目前,我國法律法規對企業是否可以對員工進行罰款沒有明確的規定。部分企業將《企業職工獎懲條例》作為依據,認為企業可以對員工進行罰款。

其實,《企業職工獎懲條例》僅僅適用全民所有制企業和城鎮集體所有制企業,不能推廣至其他性質企業,而且該條例已於2023年1月15日被依法廢止。

依照目前我國的法律法規來看,企業能否對員工進行罰款是沒有依據的,能否設定罰款只能通過法理來進行分析解釋。

企業可以對員工進行經濟處分,最早出現在2023年***制定的《企業職工獎懲條例》中。不過,這部行政法規已於2023年1月15日被明令廢止。值得關注的是它廢止的原因,《***關於廢止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在「說明」中指出,該條例廢止源於「已被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代替」。

這就意味著,當前企業對職工的獎懲,應當依據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執行。

比較勞動法與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後者的內容比較完整和周密。遺憾的是,這兩部法律的全部條款,並沒有對「禁止企業罰款」的做出明確的禁止性規定。勞動合同法對勞動紀律和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規定是比較巨集觀和籠統的。

該法第四條集中規定了這一問題,它要求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建立和完善勞動規章制度」;「在制定、修改或者決定有關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職工培訓、勞動紀律以及勞動定額管理等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時,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等等。在這些規定中,我們只能讀出用人單位重要規章制度應當通過民主方式制定,經過「平等協商」制定的規章制度,只要不違反法律、法規,都是有效的,應屬企業自治的範疇,**不宜干預。 顯而易見,按照我國現行法律規定並不能直接得出「禁止企業罰款」的結論。

不過,從法理上講,「禁止企業罰款」的規定或是必要的。基本依據應當是,在勞資關係很難實現真正平等的條件下,在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的關係中,用人單位永遠是強勢方,而勞動者永遠是弱勢方,特別是在日常的生產生活過程中,用人單位是管理者、監督者,如果允許對勞動者進行罰款的話,將會罰款盛行,嚴重威脅勞動者的勞動所得,危及其基本生存。

此外,從憲法理論上將,公民財產權是公民基本權利之一,《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十三條明確規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財產不受侵犯。處置公民基本權利須有合法的權力**,企業作為民事主體,並沒有像行政主體那樣依憲法授權而享有「行政處罰權」。

另外,比照《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的精神,單位內部的紀律處分不應當包含懲罰性經濟制裁的方式和內容,因為有隸屬關係的單位與職工之間有許多方式方法能夠達到對職工行為糾偏和督促其改正的目的,不必照搬本質上屬於行政處罰的罰款措施。比如,企業完全可以通過減少獎金或效績工資、推遲加薪、降級、降職、解除勞動合同等手段來達到處罰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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