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想辭職可以嗎,我想辭職了,我們公司規定要提前一個月辭職,但是我不想,我想馬上走人,如果我馬上走人可以嗎

時間 2022-04-16 23:55:05

1樓:匿名使用者

在公司裡,財物丟失,公司有責任,但並不能做為你辭職的正當理由。你在任何情況下,都可以辭工,但必須要提前告知,如果沒有做到這一點,公司有權扣除你一部分工資做為補償。當然,如果是試用期,不屬於這種情況,隨時都可以辭工。

2樓:匿名使用者

你們公司真有意思,親,你要維護自己的權益啊。就算放在外面停車棚的車丟了都要陪,放到公司裡面卻丟了,還怪員工。什麼破公司啊。

和領導反映一下,多溝通一下。別急著辭職。你辭職反而成全了這個公司不用賠償了。

3樓:但傲霜

籤合同沒啊,如果簽了,還是按照合同的規定來;你們公司還提供接送,服務還是可以了撒,就算要走都要好聚好散,大家都退一步,再做15天也不長啊,你忽然一走,人家公司也不好管理,不可能一下就找個人進來撒;你辭不辭職還是要想清楚,現在找到了公司了麼,或者說下一份工作好找麼,下一家不一定就比這一家好到**去。總的來說,還是希望你能找到一份自己滿意的工作,畢竟工作不開心,做著也沒勁。

4樓:匿名使用者

你這樣會被企業認為是無辜曠工 扣你工資你也沒處說 還是先幹著吧 邊幹邊找 然後再看看招聘**找找自己想做的工作 或是看看臥龍閣這樣的企業點評**看看別人的經驗 或許對你自己有點用

5樓:

可以,具體原因是因為你的車是在公司裡丟的應該可以

我想辭職了,我們公司規定要提前一個月辭職,但是我不想,我想馬上走人,如果我馬上走人可以嗎

6樓:飛喵某

不可以的,因為通常來說員工有離職的權利,但是需要先通知公司,並辦理相應的離職手續。

員工辭職流程:

1、員工原則上應提前30天將書面《辭職報告》交到人事行政部,並領取離職手續表。

2、人事行政部對離職員工進行離職面談, 瞭解其離職原因並做記錄。

3、在和主管談妥了具體離職意向並徵得同意之後,就應該開始著手交接工作。在公司還沒找到合適的接替者的時候,應該一如既往地努力做好本職工作,站好最後一班崗。

4、按照離職手續表辦理相關手續。

5、按正常途徑走的時候要開離職證明,有些公司招聘的時候要看離職證明的。

擴充套件資料:

《勞動法》對於辭職是如何規定的。

一、職工辭職,要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三十一條規定: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

明確賦予了職工辭職的權利,這種權利是絕對的,勞動者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無須任何實質條件,只需要履行提前通知的義務(即提前30日書面通知用人單位)即可。

原勞動部辦公廳在《關於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有關問題的覆函》也指出:

「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既是解除勞動合同的程式,也是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無須徵得用人單位的同意。超過30日,勞動者向用人單位提出辦理解除勞動合同手續,用人單位應予以辦理」。

二、用人單位具有一定的請求賠償損失的權利:

《勞動法》第102條規定:「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的條件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事項,對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原勞動部在《違反《勞動法》有關勞動合同規定的賠償辦法》的第四條明確規定了賠償的範圍:

勞動者違反規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解除勞動合同,對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勞動者應賠償用人單位下列損失:

1用人單位招收錄用其所支付的費用;

2用人單位為其支付的培訓費用,雙方另有約定的按約定辦理;

3對生產、經營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

4勞動合同約定的其他賠償費用。

三、如有爭議,應及時提請勞動仲裁:

職工主動提出與企業解除勞動合同後,部分職工在以書面通知用人單位30日後主動離職。

不予理會用人單位的賠償要求,用人單位則不給職工辦理人事關係和檔案的調轉手續,職工離職後人事關係和檔案長期留置在原用人單位。

上述行為若造成職工在新的工作單位不能辦理勞動保險、不能辦理出國政審手續、影響技術職稱評定、不能進一步求學深造和喪失報考國家公務員的機會的。

職工在與用人單位因解除勞動合同賠償損失方面發生爭議後應當在60天內及時向用人單位所在地區、縣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請勞動爭議仲裁。

7樓:盤玉蘭利月

按規定你提前一月辭職到時就可以了,直接走人你的公積金就提不出來,你的社保到新單位就交不上,你的擔心是對的,

8樓:小西湖

人當然可以馬上走。工資不要就行

9樓:為人民幣奮鬥

我也在私企工資低得狠!正準備離職!就找到好地方!不放,可請事假!一個月後直接上舊單位辦理離職!

10樓:襄陽臥龍人才網

辭職的話,如果你以後不會從事這方面的工作的話,我覺得你可以辭職,專

如果以後還是從事這方面工屬

作的話,而且還是在同一個一個城市的話,我覺得你還是再等一個月比較好,畢竟同行的老闆很多都是認識的。如果覺得心裡對公司過意不去,你可以看看公司現在能不能調配人手,如果實在不行的話,還是再忍幾天吧,畢竟背後被人說閒話也是很頭疼的。

11樓:匿名使用者

可以馬上走人吖,但是沒得工資了

12樓:用靈魂聽許巍

公司規定是一個月的話你要提前走,除非你領導放人,否則不可以

13樓:大青蟲子

馬上有人公司可能不會給結本月工資

我辭職當天就可以走麼

14樓:知道法也團隊

除非經過用人單位同意當日離職,否則勞動者需要按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勞動者提前三十天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般勞動者在離職的時候,單位應該在15日內辦理相關的離職手續、轉移保險關係,同時結清勞動者的工資報酬。現行法律沒有規定離職時工資什麼時候結清,但是根據各相關法律的規定,用人單位應該在員工離職時結清。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九條規定:「勞動關係雙方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一次付清勞動者工資。」

《勞動法》第五十條:「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

《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擴充套件資料:

如果用人單位不依法支付工資,勞動者可以採取下列措施

1、協商解決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就勞動糾紛問題直接進行協商,這不是必經程式,雙方可以協商,也可以不協商,完全出於自願。

2、申請調解

當事人就已經發生的勞動糾紛向勞動糾紛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的程式。調解程式也由當事人自願選擇,調解協議不具有強制執行力,如果一方反悔,同樣可以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3、仲裁處理

當事人將糾紛提交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進行處理的程式,如果想提起訴訟打勞動官司,必須經過仲裁程式,不能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4、訴訟解決

由不服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裁決的一方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程式。

15樓:韓飛律師

勞動者當天辭職是不能走的,一般勞動者辭職是需要提前一個月以書面的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就可以解除勞動關係。

一、個人提出離職分三種情況:

1、用人單位存在《勞動合同法》38條的情況,勞動者書面提出解除勞動關係後可以立即走人不需要用人單位的批准,並可以要求支付剩餘的工資及經濟補償金(每工作1年支付1個月工資)及辦理離職手續等;

2、沒有提前30天提出離職,用人單位也不存在《勞動合同法》38條的情況,勞動者直接提交辭職信就走人,這個時候就是違法了,給用人單位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招聘勞動者產生的費用,用人單位可以要求勞動者承擔。

3、依據《勞動合同法》37條,勞動者提前30天提出的書面離職,不需要用人單位批准就可以離職。其中,試用期提前3天書面提出;用人單位有義務結清工資辦理離職手續。

二、勞動者可以通過快遞或**信郵寄給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的通知(也就是通俗說的辭職信、辭職報告),這樣便於保留證據。用人單位不支付勞動者工資或不為勞動者辦理離職手續,勞動者可以通過申請勞動仲裁解決。

三、相關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字,至少儲存二年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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