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從公司離職了,但是公司給我誤打了兩次補償金,怎麼辦呢

時間 2022-04-30 16:00:06

1樓:柳斜風

你無所謂的,暫時不要去管。

如果公司來要賬,你也可以暫時不管,如果他們報警或起訴時再說吧。萬不得已時還給他們就是了。

希望採納,謝謝!

2樓:

不知你是合同期滿自動離職,不是合同期未到,公司減員離職,減員離職是有補償金的。給公司打個**或去一趟,問清楚情況,誤打了退還公司,應得補償收下。

3樓:悅悅專屬暱稱

你看後面他會不會跟你聯絡?如果跟你聯絡的話,講到這個嗯,補償金的話,你就給他退回去,你就說你沒有看到,沒有注意,然後提醒你的時候才看到,如果沒有的話,應該不會有什麼吧,因為你畢竟已經離職了,已經不是那裡面的員工了,他把錢打錯了,是他們的事情吧,應該

4樓:匿名使用者

這有什麼難的,跟公司聯絡一下,看是不是搞錯了,若真是錯了,就趕緊還回去,這點錢搞得你心神不寧,很不值得的,心裡平安才是真平安真福分!

5樓:羅冥保乒

給你打**就還回去,要不這錢從合計那扣,不打**說明平帳了,不用管

6樓:匿名使用者

這個就要看公司的狀況了,你暫時可以裝到不知道,但是公司在財務上核算的時候可能會查出來的,所以說這個時候,你再給對方退還就行了,先等著吧,暖暖再說。

7樓:平淡無奇

哈哈……教一招,暫時別動那筆錢。待公司找到你再說唄!

或許不同的領導對你以前工作的認可唄!

8樓:是茜也念茜

能咋辦,還回去唄,拿自己該拿的就行

公司變相逼員工辭職,不給經濟補償金該怎麼辦?

9樓:企慧網:免費註冊公司

你這個可以請個律師打,自己打也可以。

但是我看你的問話,估計你不太會打。

你這樣,有2個方案。

1、繼續要求在這個公司待下去;2請求離職,但是索要賠償金。

但是你要記住,要買個錄音筆或者文字記錄,有書面證據或者錄音證據或者其他的證據證明你在這個公司呆了多久多久,但是沒有勞動合同。

這種情況下即沒有簽訂勞動合同的情況下的賠償金是每月的雙倍工資,外加社保。

第一種情況下,可以要求公司簽訂合同,並且繼續履行合同,並償付勞動仲裁和法庭審判糾紛期間的幾個月的工資,並賠付未簽訂勞動合同時的雙倍工資,判決結束後,要求回原來的崗位,然後第一天上班,就通知公司離職。

再在公司裡最多受一個月,拿完工資就走人。

你沒事看看勞動法。

記住,任何情況下,法官要求你撤訴,都不要撤訴,一定要**審理等待判決。

哪怕法官告訴你,**審理就判決你輸,你也要他**審理,並判決。

不要相信任何人,包括法官。

先是找公司裡面老闆一類能說上話的,把取證工具帶著,錄音筆或者之前你工作時,有時間記錄的文字什麼合同一類,或者檔案一類,只要能標明你在這個單位呆了多久,卻沒有籤合同。

你就要記住另外一點,請第三方人給你判決,別人不知道你在這個公司呆了多久,籤沒簽合同,你要帶著讓他們知道這些情況的東西出示給他們(證據)。

他們瞭解了,才能公正判決。

你這個可以搞萬把塊賠償,不知道你月工資多少。

反正可以有大概1年半載的工資給你。

沒簽訂合同期間是2倍工資加社保,簽訂合同期間,單位不能無理由辭退,必須符合勞動法規才能辭退你。

關於調崗的問題:你們2023年9月簽訂的勞動合同,你這裡應該有一份吧?你把合同拿出來看看,裡面有沒有關於調崗的問題。

沒有的話,就不能調,有的話,看是怎麼寫的。

我給你搜羅了一下,貼上以下文字給你,你可以參考:  從上述法律規定中,可以簡要的歸納出如下關於調崗的基本規定:  首先:

全面、適當的履行勞動合同的約定,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方基本的權利和義務,因此,企業不可以隨意變更勞動者的崗位。

其次,若雙方在勞動合同或員工手冊中有關於調崗調薪的書面約定,那麼在出現了相應的事實情況時,用人單位可以以該約定作為調崗調薪的合法依據。

在此需要 特別強調的是,在勞動合同種對調崗調薪的條件進行約定時一定要是合法合理的。

平等、自願、協商一致是勞動合同雙方訂立或變更合同時應當遵循的基本原則,若 合同中的條款約定是明顯加重勞動者的責任、排除勞動者的權利、免除用人單位的法定責任的話,用人單位依據這樣的條款做出的決定,是不會被勞動爭議仲裁委員 會或者法院認定為是有合法依據的。

因此,有約從約的基本原則是貫穿在勞動關係的履行過程中,但是在「約」不合法不合理的情況下,該白紙黑字的「約」就是無 效的。

比如說在實踐中,很多的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格式文字的設計時,都會加上「某某承諾無條件服從公司的崗位調整和薪酬調整,否則公司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並無需提前通知、無需支付任何的經濟補償」,或者「企業根據工作需要可調整乙方的工作崗位,乙方應予以服從」這樣的約定就明顯屬於不公平的霸王條款,其效 力是不會被法律所認可的。

再次:在以下四種情況下,用人單位可以調整職工工作崗位:  第一: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的內容;  第二:若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的,單位可以為該員工另行安排其他的工作崗位;  第三:勞動者本人不能勝任所從事的工作,用人單位可以對其崗位進行必要的調整。

這屬於用人單位的自主權,職工應服從單位的安排,如果雙方就調整崗位無法達成一致時,企業有權解除勞動合同;  第四: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可以就勞動合同的內容進行變更。

至於何種情況為「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並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由仲裁委或法院根據具體情況來做個案認定。

綜上,為適應變化無常的客觀情況,法律規定勞動合同經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同時為加強用人單位對勞動過程的組織管理自主權,法律規定在特定情況下用人單位可以單方變更勞動合同。

再附勞動法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用人單位在行使調崗該項權利時, 除了要能提供存在需要調整工作崗位的法定或約定事實情況外,調整行為本身要是合理的,必須具有充分的合理性。

單位擁有勞動管理權,並不意味著可以隨心所欲 的支配勞動者,將技術工程師調整到門衛,將辦公室文員調整到保潔崗位,一般人也可以馬上認定這樣的調崗調薪明顯超過了合理的範圍,比如在薪酬調整的合理性 判斷方面,仲裁與訴訟一般掌握在不能超過原工資標準的百分之二十以內,如果用人單位每次對勞動者的薪水調整超過百分之二十,常常會被認定為是不合理的。

綜上所述,第一你看看你們簽訂的合同,是怎麼寫的。

第二,只有一種情況可以調崗,就是你所在的部門業績下滑太厲害之類的原因,此部門要被取消,因此給你調崗。

但是,調崗須與勞動者商量,並且薪水調整超過百分之二十,常常會被認定為是不合理的。

即:公司可以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第三項的規定來對勞動者的工作崗位予以調整,只是在調整的時候要遵循合理性的原則,調整 之後的崗位與原崗位在崗位性質和崗位種類要相似,薪資待遇也要相似。

你先跟你們老闆之類的上面談談,談話內容要涉及到幹了一年沒有簽訂合同這樣一件事情,你要拿錄音筆錄下來,再配以別的佐證,比方說你那時候幹了一年不可能什麼檔案什麼蛛絲馬跡都沒有,對吧?比方說,2023年1月開會,有你的名字卻和勞動合同時間不一致,那都是證據,證明你沒簽合同在他家幹活。

最後是調崗,薪資不能有太大差距,還有為什麼要給你調崗,要有個理由。

再看看你們簽訂的合同裡怎麼寫的,就是寫了可以調崗,但也要符合勞動法。

我正常辭職三個月後,公司多打了錢給我了,要不要還

10樓:ofweek人才網

這個是個人的誠信人品問題了。

在公司幹了3年9個月,公司要辭退我,第二天辦理離職手續,後來知道有補償金,公司該怎麼補償我??

11樓:超級無敵豬八戒

3年9個月,按勞動法應該補償4個月工資,而且按你描述是立即辭職,沒有提前一個月通知,因此還要額外補償一個月。我沒看出公司有什麼據。協商不來你就去申請勞動仲裁吧,必勝的,除非你並非是被裁員,而是違反紀律規定被開除。

12樓:山東青島王律師

應該是4個月。如果違法解除,應該是8個月。勝訴可能大。

我離職後準備到同行公司上班,但離職證明寫著必須遵守競業限制(上一家公司沒有給補償金),我該怎麼辦?

13樓:六和尚

要看你是否是競業限制物件,還要看原單位是不是給你支付補償金。

《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三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祕密和與智慧財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第二十四條競業限制的人員限於用人單位的高階管理人員、高階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競業限制的範圍、地域、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

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前款規定的人員到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係的其他用人單位,或者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二年。

因為犯了錯誤公司說要開除我。但是公司提出要我自己辭職我該怎麼辦? 5

14樓:

1.公司說要開除你,提出要你自己主動離職,主要是為了避免給你一定的經濟補償。建議你不要主動離職,若你主動離職,便沒有這個賠償;可以繼續正常工作,避免再犯錯誤;若公司通過調崗等手段堅持讓你離職,你可以申請勞動仲裁。

2.公司開除你需要前提:你確實犯有錯誤;你的錯誤是法定的解除勞動合同條件或公司規章制度規定的條件(規章制度需要有效)。

此外,在符合前述條件的基礎上,開除需要先通知工會。如果不滿足前條件,則為違法開除,需要賠償雙倍經濟補償金。

擴充套件資料:

經濟補償金:是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時,給予勞動者的經濟補償。經濟補償金是在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後,用人單位依法一次性支付給勞動者的經濟上的補助。我國法律一般稱作「經濟補償」。

勞動合同法第46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勞動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2.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3.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4.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5.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但由用人單位首先提出解除協議的,應當支付經濟補償。較勞動法的規定,本項經濟補償範圍有所縮小。勞動法第二十四條、第二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經濟補償。

在勞動合同法制定過程中,考慮到有的情況下,勞動者主動跳槽,與用人單位協商解除勞動合同,此時勞動者一般不會失業,或者對失業早有準備,如果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不太合理,因此對協商解除情形下,給予經濟補償的條件作了一定限制。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第四十條 【無過失性辭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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