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期未滿,公司讓我們放假回家,工資減半,但不買保險,這合法嗎?我該如何辦?求各位高人指點

時間 2022-07-26 11:45:04

1樓:

首先工資標準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企業必須為所有員工購買社會保險。單位部分或者整體停業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停工員工在停工期間的工資:

(一)停工一個月以內的,按照員工本人標準工資的80%支付

(二)停工超過一個月的,按照不低於最低工資的80%支付。

你的情況要雙方協商解決。如果你不滿意,可以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如公司執意要求按他們的方法。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解除合同,並要求支付經濟補償。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如公司不按法律支付經濟補償,可向勞動部門提起勞動仲裁,如不滿仲裁,可向人民法院起訴。

2樓:孫炳文律師

建議你搜集證據,提起勞動仲裁要求補交社會保險,工資不能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公司因經營不善給員工放假,不但不支付工資還要求員工自己承擔保險費,這合法嗎?如果不願意支付這部分

3樓:蓋普希金

拖欠工資,不發工資、剋扣工資可以打12333**投訴,該**是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的**。也可以到勞動局監察大隊投訴。

由於公司未能按時發放勞動報酬,當事人可以申請解除勞動合同和勞動關係,並要求經濟補償。當事人可以向當地勞動監察行政部門進行舉報,由勞動監察大隊責令用人單位支付工資,勞動監察大隊協調不成的,勞動者可以申請勞動仲裁。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五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

(二)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的;

(四)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未依照本法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

我在糧油公司上班,簽訂勞動合同,上五險。突然通知我們放長假了,放假期間最低保障工資和保險不給開不繳

4樓:匿名使用者

違法。如果不發工資超過一個月,或不繳納社保超過一個月,你可以以未足額發放工資或者未繳納社保為由提出辭職,並要求按工作年限支付補償金,協商不成可以通過勞動部門申請解決,爭取自己的權益。

5樓:匿名使用者

可以申請勞動這樣仲裁。

因「被放假」引起的糾紛,主要涉及兩個方面的問題:一是「被放假」期間的工資如何計付;二是勞動者能否以「被放假」為由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或賠償金。

關於「被放假」期間工資的法律規定,散見於原勞動部的意見以及地方性的規章。原勞動部《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二條規定:「非因勞動者原因造成單位停工、停產在一個工資支付週期內的,用人單位應按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週期的,若勞動者提供了正常勞動,則支付給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不得低於當地的最低工資標準,若勞動者沒有提供正常勞動,應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對於超過一個工資支付週期,勞動者沒有提供勞動的,地方性的規章如北京市、廣東省等地的《工資支付條例》規定的是按照不低於最低工資的百分之七十或八十的標準支付生活費,直到復產、復工。不過,這些規定適用的範圍有限,僅限於非因勞動者原因造成停工、停產。

從勞動合同的角度來看,勞動者獲取勞動報酬的前提是為用人單位提供勞動,沒有付出勞動則沒有權利要求用人單位支付勞動報酬。但對勞動合同關係的約束並不僅僅來自勞動合同,為保障勞動者權益,法律法規規定部分特殊情況下,勞動者可以在不提供勞動的情況下獲得勞動報酬或生活費,比如法定節假日、工傷**期間等。

非因勞動者原因造成停工、停產是因為企業遭遇經營困難,此時,企業安排員工放假可以緩解用工壓力,更重要的是可以儲存人力資源,同時,對勞動者而言,工作崗位得以保留,獲得一定的工資和生活費,這樣有利於勞動關係的穩定。當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有重大矛盾或糾紛,需要暫停勞動者工作協商解決的,工資可參照上述規定發放。對於其他的情形,應視放假的原因來確定。

如果「被放假」是勞動者造成的,如工作失誤導致停工、停產以及嚴重違反規章制度或涉嫌違法接受調查,用人單位無需支付放假期間的工資。相反地,用人單位惡意對勞動者放假,或者停工、停產證據不足的,則需支付放假期間的工資。

6樓:ok我來看看哦

你們可以去勞動監察大隊去解決,但是要說明的是,最低工資是指上班工作的保障,不包括不上班的情況

我上了5年班了,公司沒簽合同,沒買保險,我該怎麼辦?

7樓:匿名使用者

公司的行為違反了《勞動法》和《社會保險法》。可以去勞動仲裁委員會進行投訴。

《勞動合同法》實施後,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根據《社會保險法》規定的用人單位的義務主要有兩項:

一是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用人單位應當在成立時向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為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

二是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其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失業保險的繳費義務由用人單位與職工共同承擔,工傷保險、生育保險的繳費義務全部由用人單位承擔。職工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由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用人單位還應當按月將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明細情況告知本人。

8樓:凡塵丶燱縀

則用人單位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賠償金的計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計算。明確計算經濟補償的工資基數。

規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的月工資按照勞動者應得工資計算,包括計時工資或者計件工資以及獎金、津貼和補貼等貨幣性收入。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按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計算。勞動者工作不滿12個月的,按實際工作的月數計算平均工資」。

當然你在狀告企業前,你必須掌握一些證據.像你與工廠存在的勞動關係,如工卡,考勤紀錄等,另外一個方面你要狀告公司未與你簽訂勞動合同,未幫你交社保.這些方面勞動部門會要求廠方主證的.

其實最關鍵的你要注意這個私人工廠在勞動部門註冊登記沒有.因為現在有很多小加工廠是無證經營的.

希望採納

9樓:■拽爺

有證據證明你在這個企業工作時間的,形成了實際的勞動關係,也是受法律保護的 根據勞動合同法和社保條例的規定,沒有籤合同、沒交社保的 公司必須給你支付雙倍工資,你工作滿半年還可以得到1個月的工資補償,還要給你補交社保,包括你的加班費 由於沒有合同,所以在工資證明上你要舉證了,你可以申請勞動仲裁解決,提供能證明勞動關係的資料,比如工資條、工作者和證人證明 .

請問如果公司未與我籤勞動合同,但幫我買養老保險,公司合法嗎?

10樓:匿名使用者

沒有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可以主張雙倍工資,但是要注意時效問題

11樓:竹本無心

不合法,繳納社會保險、簽訂勞動合同這都是法律強制執行的,也是用人單位的義務,你的情況是繳納了社會保險,但未簽訂勞動合同,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應該支付雙倍工資。

申張正義團隊為你解答

12樓:匿名使用者

用人單位不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勞動者自第二個月起可主張雙倍工資。

13樓:城南明月羿當年

1、沒簽勞動合同單位違反勞動法,你書面提出離職後可以立即走人,除要求單位支付你工資、押金外,還可主張經濟補償金、雙倍工資(最多11個月))、補繳社保等;從你離職開始算,勞動仲裁時效為一年!

2、申請勞動仲裁很簡單:攜帶勞動仲裁申請書、身份證影印件、相關證據,然後去當地仲裁委申請立案就可以!立案後,你去找新工作,不耽誤什麼!

3、前提是有證明勞動關係的證據!比如有公司名稱的工裝、工作證或工作牌(最好蓋有公章)、工資卡、工資條、考勤記錄、社會保險繳納記錄、同事證言(離職在職的都可以)、錄音錄影或者其它有你名字和公章的檔案等(其中有公章的工作證、社會保險繳費記錄、有你名字和公章的檔案,有一個足以證明勞動關係)

參見《勞動合同法》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係自用工之日起建立。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我從公司辭職,公司說:未滿三個月的員工辭職工資將推遲兩個月發放,這合法嗎??我該怎麼保護我的權益? 25

14樓:

工資延遲發放屬於違法。

《勞動法》:

第五十條 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

第七條 工資必須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的日期支付。如遇節假日或休息日,則應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資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實行周、日、小時工資制的可按周、日、小時支付工資。

2.公司組織旅遊不能搞強制性。即便單位規定業績不達標的旅遊費用自理,那麼也應當徵詢勞動者的意見,勞動者沒有旅遊的單位不得扣工資。

在勞動者沒有旅遊的情況下,單位扣工資衝抵旅遊費用不屬於法定代扣事項,扣工資沒有法律依據。公司的規定違法,屬於無效。

《勞動法》:

第五十條 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

第十五條 用人單位不得剋扣勞動者工資。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代扣勞動者工資:

(一)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的個人所得稅;

(二)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的應由勞動者個人負擔的各項社會保險費用;

(三)法院判決、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撫養費、贍養費;

(四)法律、法規規定可以從勞動者工資中扣除的其他費用。

3.未達標的罰款100元/周也是違法的。從2008.

1.15起,***已經廢止原《企業職工獎懲條例》,從此用人單位不得對勞動者進行罰款、警告、記過、留廠察看、開除等行政處罰,否則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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