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用期月後公司才給予交納社會保險,請問可以向公司要求索賠嗎

時間 2021-08-11 16:41:52

1樓:匿名使用者

首先明確的是,公司在六個以後轉正並交納社保是違反當前的《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的,在這種情況下,你可以向公司所陪,按照目前的《勞動合同法》規定,需要補償再你這六個月的工資,如果公司拒付你得向當地的勞動監察部門提出申請,由勞動監察向你們公司提出索賠,直接向勞動仲裁提出仲裁是不受理的。

如果你現在離開公司,公司必須替你補交社保,並之前的勞動補償給你,但失業金是拿不到的,申領失業金的前提是你必須再同一單位連續交納社保達一年以上。

如果是公司要求你離開,那公司還是必須將之前所提到的勞動補償給你,然後按照《勞動合同法》,在同一公司工作滿一年的需補償一個月的工資作為勞動賠償金,半年以上不足一年的也參照一年執行,那麼加上之前所說的,公司讓你離開就必須再發給你七個月的工資作為勞動補償。

2樓:

如果籤的3年以上的合用,試用期可以是6個月,3年以下的合約,試用期只能是3個月

3樓:昆重帥師

1.沒簽合同的話,那麼從你工作的次月開始可以有雙倍工資,如果簽了合同,這個雙倍工資就沒有了,公司不能說轉正後才給交社保的,從工作的那個月開始就需要交了,你可以要求公司補交,如果公司不補交的話,就可以申請勞動仲裁,但是,如果你打算要社保的現金補償,那隻能是跟公司協商處理,因為,勞動仲裁只支援補交的

2.你離開公司了,可以選擇不交的,不是強制要交的3.公司沒有按時給你交社保就是違法,公司解僱你或者你跟公司解除勞動合同(不是主動辭職),都可以要求1個月的經濟補償金

4.你可以根據上面說的跟公司協商處理,協商不成,直接申請勞動仲裁

員工入職後多長時間公司應該為員工辦理社會保險?請回答的時候提供法律依據,謝謝!

4樓:遠航的帆船兒

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辦理社會保險登記。

《社會保險法》第五十八條 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其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

自願參加社會保險的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社會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應當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

國家建立全國統一的個人社會保障號碼。個人社會保障號碼為公民身份號碼。

首先要明確何為“用工”。用工是指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為其成員,勞動者在用人單位的安排管理下提供勞動,由用人單位支付勞動報酬的行為。界定“用工”應把握以下三個條件:

一、雙方主體合格。勞動者符合相應要求的年齡、能力,用人方為《勞動合同法》規定的用人單位。

二、有勞動給付和接受行為。需要有用人單位接受勞動給付的行為及對勞動者進行管理的行為,僅有單方行為,不能認定用工成立。

三、雙方關係符合“附屬性”要求。一是組織上的附屬,勞動者必須被納入用人單位的組織體系,在用人單位的安排管理下提供勞動。二是經濟上的附屬,雙方有經濟依賴關係。

5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我國的《勞動法》、《勞動合同法》已明確規定。建立勞動關係必須簽訂勞動合同,員工自進用工單位起一個月內,用工方必需完成簽訂勞動合同工作手續,並辦理各項社保上報。

法律依據:

《社會保險法》第五十八條 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其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

試用期也不例外,在試用期內也應該有享受保險,因為試用期是合同期的一個組成部分,它不是隔離在合同期之外的。所以在試用期內也應該上保險。另外,企業給員工上保險是一個法定的義務,不取決於當事人的意思或自願與否,即使員工表示不需要交保險也不行,而且商業保險不能替代社會保險。

如果沒交可以勞動監察大隊舉報。

6樓:華律網

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其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自願參加社會保險的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社會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應當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

7樓:河南球迷在北京

《社會保險法》第五十八條 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其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

試用期也不例外,在試用期內也應該有享受保險,因為試用期是合同期的一個組成部分,它不是隔離在合同期之外的。所以在試用期內也應該上保險。另外,企業給員工上保險是一個法定的義務,不取決於當事人的意思或自願與否,即使員工表示不需要交保險也不行,而且商業保險不能替代社會保險。

如果沒交可以勞動監察大隊舉報

8樓:遠業律師事務所

試用期內公司是否需要為員工繳納社會保險?

9樓:匿名使用者

根據社會保險法的相關規定: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其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

如果由於某種原因在當月不能給員工繳納社會保險的,可以在次月進行補繳,但根據社會保險法的相關規定,應按萬分之五/日繳納滯納金。

公司給員工一入職就辦理社會保險,一是為了避免勞動糾紛,二是為了規避工傷風險,如果是崗位風險較大工種的建議還是從用工之日起辦理社會保險,以免一旦發生工傷,企業承擔的費用更多。

10樓:匿名使用者

請問單位無食堂,無住宿,用人單位該為員工補生活,住宿補貼嗎?

11樓:匿名使用者

在試用期間內用人單位是不需要為職工交付保險的。待試用期過,簽訂正式合同後,才為職工繳納保險

12樓:匿名使用者

員工入職多久才有保險

公司規定入職滿3個月才能給員工買社保是否違反勞動法?

13樓:矽谷創業快訊

公司規定入職滿3個月才能給員工買社保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五十八條 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其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

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係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十九條 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一百條 用人單位無故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其限期繳納;逾期不繳的,可以加收滯納金。

14樓:享受科學生活

不算違反,很多大工廠也都是這樣規定的,工作前兩個,或三個月不給買社保

15樓:匿名使用者

不違法吧,你看看我們這裡zf人才網的招聘資訊,都允許這樣寫,如果違法,這樣的資訊怎麼可能允許發出來呢,對不對!所以這個不屬於違法!

16樓:李華陽律師

李華陽律師:《勞動合同法》第七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用人單位應當建立職工名冊備查。

第十九條 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第十七條 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七)社會保險;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同時應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

17樓:匿名使用者

用人單位在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時,應當購買社保。

法律依據

《社會保險法》第五十八條 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其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

公司沒有繳納社會保險怎麼辦

18樓:華律網

如果是合法用人單位不交社會保險,違反了社會保險法與勞動法、工傷保險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同時也侵害了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勞動者可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監察部門投訴並主張自已的法定權益,也可以向稅務機關負責社會保險徵收的部門投訴。同時,按照《勞動合同法》第38條的規定,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並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勞動者無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而遭受損失的,勞動者還可以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要求用人單位賠償損失。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一條勞動者以用人單位未為其辦理社會保險手續,且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不能補辦導致其無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為由,要求用人單位賠償損失而發生爭議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19樓:百剁小

企業不簽訂合同不繳納養老保險費,職工可以到當地勞動保障部門所屬的勞動監察機構投訴舉報,請他們幫助督促企業為你辦理參保手續並繳納養老保險費。

《社會保險法》

第八十三條用人單位或者個人認為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的行為侵害自己合法權益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用人單位或者個人對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不依法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核定社會保險費、支付社會保險待遇、辦理社會保險轉移接續手續或者侵害其他社會保險權益的行為,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個人與所在用人單位發生社會保險爭議的,可以依法申請調解、仲裁,提起訴訟。用人單位侵害個人社會保險權益的,個人也可以要求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或者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依法處理。

第八十六條 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責令限期繳納或者補足,並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的,由有關行政部門處欠繳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第七十七條  勞動者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有權要求有關部門依法處理,或者依法申請仲裁、提起訴訟。

第八十條  用人單位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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