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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是權利也是義務。
2、有用本民族的語言文字進行訴訟的權利。
對於偵查人員、鑑定人、記錄人、翻譯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證人及其法定**人有權申請回避:
(一)是本案的當事人或者是當事人的近親屬的;
(二)本人或者他的近親屬和本案有利害關係的;
(三)擔任過本案的證人、鑑定人、辯護人、訴訟**人的;
(四)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係,可能影響公正處理案件的。對駁回申請回避的決定,可以申請複議一次。
3、未滿18週歲的證人在接受詢問時有權要求通知其法定**人到場。
4、應當如實地提供證據、證言,有意作偽證或者隱匿罪證應負相應的法律責任
5、有權核對詢問筆錄。沒有閱讀能力的,偵查人員應當向其宣讀。如果記載有遺漏或者差錯,有權提出補充或者改正,經核對無誤後,應當在詢問筆錄上逐頁簽名、捺指印。有權自行書寫親筆證詞。
6、因在訴訟中作證,人身安全面臨危險的,可以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請求對本人或其近親屬予以保護。
8、證人因履行作證義務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費用,有權獲得補助。有工作單位的證人作證,所在單位不得剋扣或者變相剋扣其工資、獎金及其他福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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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人作證既是證人的權利,也是證人的義務。但是更側重於是義務,證人在作證時享有各項權利。
附民事訴訟法條文:
第七十二條 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單位和個人,都有義務出庭作證。有關單位的負責人應當支援證人作證。
不能正確表達意思的人,不能作證。
3樓:匿名使用者
是義務,刑事訴訟法四十八條:凡是知道案情的人都有出庭作證的義務。
民事訴訟法對證人作證作了哪些規定
4樓: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二條 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單位和個人,都有義務出庭作證。有關單位的負責人應當支援證人作證。
不能正確表達意思的人,不能作證。
第七十三條 經人民法院通知,證人應當出庭作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人民法院許可,可以通過書面證言、視聽傳輸技術或者視聽資料等方式作證:
(一)因健康原因不能出庭的;
(二)因路途遙遠,交通不便不能出庭的;
(三)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不能出庭的;
(四)其他有正當理由不能出庭的。
擴充套件資料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
第五十三條 不能正確表達意志的人,不能作為證人。待證事實與其年齡、智力狀況或者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作為證人。
第五十四條 當事人申請證人出庭作證,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十日前提出,並經人民法院許可。
人民法院對當事人的申請予以准許的,應當在**審理前通知證人出庭作證,並告知其應當如實作證及作偽證的法律後果。
證人因出庭作證而支出的合理費用,由提供證人的一方當事人先行支付,由敗訴一方當事人承擔。
第五十五條 證人應當出庭作證,接受當事人的質詢。
證人在人民法院組織雙方當事人交換證據時出席陳述證言的,可視為出庭作證。
第五十六條 《民事訴訟法》第七十條規定的「證人確有困難不能出庭」,是指有下列情形:
(一)年邁體弱或者行動不便無法出庭的;
(二)特殊崗位確實無法離開的;
(三)路途特別遙遠,交通不便難以出庭的;
(四)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的原因無法出庭的;
(五)其他無法出庭的特殊情況。
前款情形,經人民法院許可,證人可以提交書面證言或者視聽資料或者通過雙向視聽傳輸技術手段作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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