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
延期審理,法庭公告**審理日期後,或者出現法定原因,而另定日期對案件進行審理。
中止審理,在審判過程中,由於某種原因使審判無法進行,法官決定暫時停止審判,待情形消失後,再行恢復審判,中止審理的期間不計入審理期限。
就像民法中的訴訟時效的中止和訴訟時效的中斷,中止是由於不可抗力等原因,中斷是由於法定事由,待時效中斷的事由消除後,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終止審理就是結束審理,不再審理的意思。
2樓:匿名使用者
延期是案子沒結,等幾天再審!終止是再也不審了!案子結了
3樓:
延期審理是由於當事人因故不能出庭或需要收集證據等事由,提請法院延期審理。中止審理是由於某些法定事由出現而中止,待法定事由處理完再繼續審理。這裡的法定是由包括需要鑑定等待鑑定結果,有相關的其他訴訟等待訴訟結果等等。
犯罪嫌疑人在何種情況下,可以中止或終止審理?
4樓:沭陽單繼亭律師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規定:
第二百條 在審判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案件在較長時間內無法繼續審理的,可以中止審理:
(一)被告人患有嚴重疾病,無法出庭的;
(二)被告人脫逃的;
(三)自訴人患有嚴重疾病,無法出庭,未委託訴訟**人出庭的;
(四)由於不能抗拒的原因。
中止審理的原因消失後,應當恢復審理。中止審理的期間不計入審理期限。
第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責任,已經追究的,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或者終止審理,或者宣告無罪:
(一)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
(三)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
(四)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
5樓:匿名使用者
延期審理、中止審理和終止審理
(一)延期審理
延期審理,是指因出現了妨礙法庭繼續審理的事由,人民法院將正在進行審理的案件,推延至另一日期再審理的制度。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65條規定,在法庭審理過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影響審判進行的,可以延期審理:
1、需要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物證,重新鑑定或者勘驗的;
2、檢察人員發現提起公訴的案件需要補充偵查,提出建議的;
3、由於當事人申請回避而不能進行審判的。(二)中止審理
中止審理,是指人民法院在審理過程中,因特殊情況的發生,使案件在較長時間內無法繼續審理而決定中途停止審理的一種審判制度。中止審理的事由包括:
1、自訴人、被告人患精神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致使案件在較長時間內無法繼續審理的;
2、案件起訴到人民法院後被告人脫逃,致使案件在較長時間內無法繼續審理的。
中止審理與延期審理是不同的,它不是審理的推延,而是程式的中斷,恢復訴訟的日期難以在中止時確定。
(三)終止審理
終止審理,是指人民法院在案件審理過程中,因特殊情況的發生而結束正在進行的訴訟程式的法律制度。具有下列情況的,應當終止審理:
1、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
2、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4、自訴人死亡而又沒有法定**人承擔訴訟的;
5、其他法律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
6樓:匿名使用者
能證明他是清白的時候
簡述延期審理和中止審理的區別?
7樓:匿名使用者
一、時間不同。
1、延期審理僅適用於法庭審理過程中。
2、中止審理適用於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後至作出判決前。
二、原因不同。
1、導致延期審理的原因是訴訟自身出現了障礙,其消除依賴於某種訴訟活動的完成,因此,延期審理不能停止法庭審理以外的訴訟活動。
2、導致中止審理的原因是出現了不能抗拒的情況,其消除與訴訟本身無關,因此,中止審理將暫停一切訴訟活動。
三、再行**的可預見性不同。
1、延期審理的案件,再行**的時間可以預見,甚至當庭即可決定。
2、中止審理的案件,再行**的時間往往無法預見。
8樓:吳峰
簡單講延期是對確定原因的處理手段,中止是對不確定原因的處理手段。
舉例來說,如果當事人有正當理由,法官可以延期對案件進行審理或執行;如果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案件,不確定後續何時審理或執行,則可裁定中止審理或執行,直到不可抗力消失或其他案件審結,才可繼續審理。
9樓:
延期審理,法庭公告**審理日期後,或者出現法定原因,而另定日期對案件進行審理。
中止審理,在審判過程中,由於某種原因使審判無法進行,法官決定暫時停止審判,待情形消失後,再行恢復審判,中止審理的期間不計入審理期限。
就像民法中的訴訟時效的中止和訴訟時效的中斷,中止是由於不可抗力等原因,中斷是由於法定事由,待時效中斷的事由消除後,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終止審理就是結束審理,不再審理的意思。
申請勞動仲裁的期限是多久?
10樓:華律網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收到仲裁申請之日起五日內,認為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受理,並通知申請人;認為不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不予受理,並說明理由。勞動仲裁受理後,應當自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申請之日起四十五日內結束。案情複雜需要延期的,經仲裁委員會主任批准,可以延期並書面通知當事人,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十五日。
有下列情形的,仲裁期限按照下列規定計算:1、申請人需要補正材料的,仲裁委員會收到仲裁申請的時間從材料補正之日起計算;2、增加、變更仲裁申請的,仲裁期限從受理增加、變更仲裁申請之日起重新計算;3、仲裁申請和反申請合併處理的,仲裁期限從受理反申請之日起重新計算;4、案件移送管轄的,仲裁期限從接受移送之日起計算;5、中止審理期間不計入仲裁期限內;6、有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另行計算的其他情形的。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四十三條 【仲裁審理時限及先行裁決】仲裁庭裁決勞動爭議案件,應當自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申請之日起四十五日內結束。案情複雜需要延期的,經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主任批准,可以延期並書面通知當事人,但是延長期限不得超過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決的,當事人可以就該勞動爭議事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仲裁庭裁決勞動爭議案件時,其中一部分事實已經清楚,可以就該部分先行裁決。
11樓:匿名使用者
1、申請勞動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勞動關係結存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不受一年時效期限限制;
2、勞動仲裁案件的審理期限,自立案之日起45日內結束;案情複雜,經勞動仲裁委員會主任批准,可以延長15日;
3、法律依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二十七條 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前款規定的仲裁時效,因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當事人主張權利,或者向有關部門請求權利救濟,或者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仲裁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當理由,當事人不能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申請仲裁的,仲裁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勞動關係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是,勞動關係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係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第四十三條 仲裁庭裁決勞動爭議案件,應當自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申請之日起四十五日內結束。案情複雜需要延期的,經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主任批准,可以延期並書面通知當事人,但是延長期限不得超過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決的,當事人可以就該勞動爭議事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仲裁庭裁決勞動爭議案件時,其中一部分事實已經清楚,可以就該部分先行裁決。
12樓:南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的規定
第二十七條 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前款規定的仲裁時效,因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當事人主張權利,或者向有關部門請求權利救濟,或者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仲裁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當理由,當事人不能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申請仲裁的,仲裁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勞動關係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是,勞動關係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係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可以看到勞動仲裁的申請辦理是有時效限制的。但是需要重點注意的是關拖欠勞動報酬發生勞動爭議的,就不會受到時效的限制,這種時候建議多做準備往往可以諮詢相關專業律師幫忙處理。
13樓:無謂最可怕
最新的勞動仲裁法規定,申請仲裁的時效是一年,也就是說你離職後一年內可以申請勞動仲裁,或者說是你申請仲裁的訴求只能要求一年內的。而法院可以追溯兩年。
對於仲裁的時間是45天,也就是說,若你申請了勞動仲裁,從你被受理到拿到仲裁裁決書的時間是45天之內。明白了嗎!
14樓:
有的。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二十七條 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前款規定的仲裁時效,因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當事人主張權利,或者向有關部門請求權利救濟,或者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仲裁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當理由,當事人不能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申請仲裁的,仲裁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勞動關係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是,勞動關係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係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15樓:匿名使用者
勞動仲裁期限為一年,從你合同到期之日起算.
16樓:匿名使用者
自你知道或應當知道之日起一年內主張。解除勞動合同的,自解除勞動合同之日起一年內主張。
17樓:小無賴小小
申請勞動仲裁的訴訟時效是一年,自知道或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之日起開始計算。
個人如何申請勞動仲裁
18樓:華律網
仲裁申請人應當提交書面的仲裁申請,並依照被申請人的數量提交副本。申請書應載明法定內容,包括:1、勞動者的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工作單位和住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2、仲裁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理由;3、證據和證據**、證人姓名和住所。
書寫仲裁申請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申請,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記入筆錄,並告知對方當事人。仲裁委員會在受到申請後5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不予受理或5日內不作出任何答覆的,申請人可向人民法院起訴。決定受理的,應當製作受理決定並送達申請人,並在受理後5日內將申請書副本送達被申請人。
被申請人應當在10日內提交答辯書,但是不提交答辯書的,不影響案件的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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