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人老闆接工程後僱用工人幹活工人受傷算不算工傷

時間 2021-10-22 21:27:57

1樓:匿名使用者

1.是否可以認定為工傷關鍵看是否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

四、十五條之規定(且不存在第十六條所規定的情形);

2.如果符合上述規定的,即使傷情極其輕微,也可以認定為工傷。

3.有什麼不明白的,可以直接撥打12333諮詢一下當地勞動部門。

4.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二)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三)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後舊傷**的。

第十六條 職工符合本條例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的規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殘或者自殺的。

2樓:匿名使用者

【工傷認定】

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建築公司把活承包給私人幹,私人僱傭的工人幹活的時候受傷了算工傷嗎?

3樓:匿名使用者

沒有勞動合同關係的,屬於僱傭關係,由僱主按人身損害賠償的法律規定進行賠償。

4樓:匿名使用者

如果你確定建築公司把活包給的那個私人,是沒有承接這個勞務資質的。那麼首先建築公司就違法分包,是違法的。建築公司將勞務違法分包給無資質的承包人,造成的質量安全事故,是由建築公司完全負責。

二 如受傷不嚴重,在醫院醫治完成後,由醫院出據出院證明書及病人需要休息時間手續,傷者在醫院**及護理人員所有費用由建築方先行墊付。出院後建築方與傷者雙方協商解決,合理賠償傷者受傷害及事後務工及生活補助費用。如雙方協商達不到協議,那麼就以法律路途。

如果受傷嚴重,建議到當地評殘中心,評殘後。在解決。

5樓:冰雨夢悠悠

那個私人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僱工工作中遭受事故傷害不算工傷,不受勞動法規的調整。

建築公司把活包給的那個私人,是沒有承接這個勞務資質的。那麼首先建築公司就違法分包,是違法的。建築公司將勞務違法分包給無資質的承包人,造成的質量安全事故,是由建築公司完全負責。

二 如受傷不嚴重,在醫院醫治完成後,由醫院出據出院證明書及病人需要休息時間手續,傷者在醫院**及護理人員所有費用由建築方先行墊付。出院後建築方與傷者雙方協商解決,合理賠償傷者受傷害及事後務工及生活補助費用。如雙方協商達不到協議,那麼就以法律路途。

如果受傷嚴重,建議到當地評殘中心,評殘後再解決。

6樓:雞西興農

當然算!事實僱傭關係。

給私人老闆打工受傷了算工傷麼?

7樓:情談學長

《企業職工工傷保險實施辦法》明確規定了工傷事故的範圍。如果僱員因下列情況之一受傷,致殘或喪生,應確認為與工作有關的傷害。範圍是:

1、在單位負責人的日常生產,工作或臨時任命的情況下,在緊急情況下,儘管不是單位負責人指定的,但直接關係到單位的重大利益那個單位。

2、由單位負責人安排或同意從事與單位有關的科學實驗,發明和技術改進。

3、在生產工作環境中暴露於因職業有害因素引起的職業病。

4、在生產工作時間和區域內,因不安全因素而導致的意外傷害,或因工作相關的突發疾病或第一次搶救**後的失業而導致的死亡。

5、履行職責造**身傷害。從事諸如營救,disaster災和救助人之類的活動,以維護國家,社會和公眾的利益。由於公眾和戰爭,軍事人員**後,舊傷**。

6、因工作原因,因第一次搶救**後因工傷,失蹤造成的工傷事故,交通事故或其他事故,或因突然生病或失去勞動而死亡。

7、在規定的時間和必要的通勤路線上,應發生道路交通機動車輛事故,而無人責任或人的主要責任。

擴充套件資料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患職業病的;

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8樓:白澤法務

給私人老闆打工受傷的需要界定一下勞動關係再談是否算工傷:

一、關係界定

勞動關係是指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個體經濟組織(統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個人之間,依法簽訂勞動合同,勞動者接受用人單位的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工作,成為用人單位的成員,從用人單位領取報酬和受勞動保護所產生的法律關係。

僱傭關係是指受僱用人在一定或不特定的期間內,接受僱用人的指揮與安排,為其提供特定或不特定的勞務,僱用人接受受僱人提供的勞務並依約給付報酬的權利義務關係。

勞務關係是指勞動者與用工者根據口頭或書面約定,由勞動者向用工者提供一次性的或者是特定的勞動服務,用工者依約向勞動者支付勞務報酬的一種有償服務的法律關係。

二、歸責原則:

《民法典》(2021.1.1生效)第1192條:

個人之間形成勞務關係,提供勞務的一方因勞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接受勞務一方承擔侵權責任,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自己受到損害的,根據雙方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

《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第13條規定:為他人無償提供勞務的幫個人,在從事幫工活動中致人損害的,被幫個人應當承擔幫工責任。被幫個人明確拒絕幫工的,不承擔幫工責任。

幫工人存在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賠償權利人請求幫個人和被幫工人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應當支援。

三、根據關係的不同承擔的責任

勞動關係中勞動者發生工傷事故遭受人身損害的,用人單位適用《工傷保險條例》進行賠付。

根據《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1條:「僱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僱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屬於《工傷保險條例》調整的勞動關係和工傷保險範圍的,不適用本條規定」,和第12條:

「依法應當參加工傷保險統籌的用人單位的勞動者,因工傷事故遭受人身損害,勞動者或者其近親屬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用人單位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告知其按《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處理。因用人單位以外的第三者侵權造成勞動者身體損害,賠償權利人請求第三人承擔民事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明確區分了僱傭關係中勞動者發生人身損害,不適用《工傷保險條例》,而直接由僱主或侵權人承擔責任。

四、建議

受傷後先和老闆協商賠償,由老闆出錢賠償醫藥費,營養費,後續****費,若有殘疾,則還有殘疾賠償金。若老闆不願意賠償,或者協商結果不滿意,可以起訴老闆,索要賠償。起訴有兩點要注意,看你從事的工作內容,若是保姆這種生活類或者消費類工作,則認定為僱傭關係,要通過民事訴訟走人身損害賠償

其他的工作內容就應認定為勞動關係。

可以先去當地工傷部門認定工傷,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應當提交:

(一)工傷認定申請表;

(二)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係(包括事實勞動關係)的證明材料;

(三)醫療診斷證明。

綜上所述,首先根據雙方的關係,在確定承擔的責任後再去採取不同的方式去要求對方承擔的相應的法律責任和經濟賠償。

9樓:匿名使用者

工傷與否,不是看給私人老闆打工,還是在國家企業工作。只要符合以下法定條件的就屬於工傷:

《企業職工工傷保險實行辦法》對工傷的範圍作了明確規定。職工由於下列情形之一引起負傷、致殘、死亡的,應當認定為工傷,其範圍為:

1.從事本單位日常生產、工作或本單位負責人臨時指定的工作的,在緊急情況下,雖未經本單位負責人指定但從事直接關係到本單位重大利益的。

2.經本單位負責人安排或者同意,從事於本單位有關的科學實驗、發明創造和技術改進工作的。

3.在生產工作環境中接觸職業性有害因素造成職業病的。

4.在生產工作時間和區域內,由於不安全因素造成意外傷害的,或者由於工作緊張突發疾病造成死亡或經第一 次搶救**後全部喪失勞動力的。

5.因履行職責遭致人身傷害的。

6.從事搶救、救災、救人等維護國家、社會和公眾利益的活動的。

7.因公、因戰致殘軍人復原專業到企業工作後舊傷**的。

8.因公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遭受交通事故或其他意外事故造成傷害或者失蹤的,或因突發性疾病造成死亡或者經第一次搶救**後全部喪失勞動力的。

9.在上下班的規定時間和必經路線上,發生無本人責任或者非本人主要責任的道路交通機動車事故的。

10.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11.在合理時間內其他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發生意外屬工傷。

10樓:78年的小馬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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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樓:匿名使用者

凡受僱於單位或私人,因工作的原因而受傷,都算是工傷。

12樓:匿名使用者

你好理論上都屬於工傷。但是,如果沒有社保,無法適用工傷條例,只能按照人身損害賠償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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