廠家要求我們簽訂「自願不與廠家簽訂勞動合同」的協議能籤麼

時間 2022-04-23 14:15:06

1樓:合肥律師劉志漢

根據現行相關法律規定,你所在的工廠這樣做法是違法的,可以向所在地的勞動行政部門舉報。廠家要求你們簽訂「自願不與廠家簽訂勞動合同」的協議不能籤。

2樓:亮公釋疑

廠家要求是不合法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係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3樓:手機使用者

不能籤,因為這是廠家規避勞動法的手段,你可以收集證據後向勞動監察部門舉報

4樓:匿名使用者

單位與員工自行約定「不籤勞動合同」的協議,屬於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無效約定。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六條 下列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

(一)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

(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對勞動合同的無效或者部分無效有爭議的,由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或者人民法院確認。

5樓:迷失太陽花

絕對不能籤!出了事沒人負責。

6樓:無語與追憶

不能。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係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7樓:匿名使用者

不簽訂勞動勞動合同就是沒有勞動合同,不需要再簽訂什麼不簽訂合同的「協議」,這不是多餘嗎?其實這是廠家圈套,為了將來逃避責任埋下伏筆。如果將來因勞動、待遇、工傷等發生糾紛需要出示勞動合同時,廠家就會以沒有勞動合同為藉口推脫。

而沒有合同是因為勞動者不願籤。其實,廠家的這種手法也是比價拙劣的,因為它違反「勞動合同法」。你們也可以籤,簽完後將它送到勞動局或送給新聞****。

如果是格式合同,也就是廠家事先印製的就更好了。那樣,即便將來達到法院,法院一旦查明也會認定無效。因為它不平等。

公司未與我們簽訂勞動合同,反而讓我們簽訂了一個自願放棄簽訂勞動合同的協議,請問這個協議合法嗎?公司

8樓:闖王行天下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了一個自願放棄簽訂勞動合同的協議是不合法的,如果用人單位超過一個月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可以申請勞動仲裁,要求用人單位支付雙倍工資。

如何申請勞動仲裁:

1、去當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原勞動局)內的勞動爭議仲裁委,申請勞動仲裁,立案時需攜帶:仲裁申請書2份、申請人身份證影印件1份;相關證據影印件和證據清單2份;用人單位的工商登記資訊(北京地區不需要提供登記資訊)。

2、提交材料後,5個工作日仲裁委給予立案,然後給雙方舉證期,給對方答辯期;然後**審理,之後對你們雙方進行調解,調解不成仲裁委會下達裁決書;勞動仲裁60天內結案;對於裁決書不服,勞動者可以起訴到法院;

3、申請勞動仲裁期間,不耽誤勞動者去新單位工作。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9樓:匿名使用者

傻啊,不籤啊,直接找勞動部門反應!哪有不籤合同的還叫人籤合同放棄的!坑死你沒商量啊

公司未與我們簽訂勞動合同,反而讓我們簽訂了一個自願放棄簽訂勞動合同的協議,請問這個協議合法嗎?

10樓:王元頁

違法,簽了也無效

入職一個月內簽訂勞動合同去法律規定,違反規定的協議是無效的如果你不籤合同,單位應該一個月內解僱你

不解僱,超過一個月沒有書面合同,就是單位違法。你就可以從入職第二個月起一年內要求因為沒合同的雙倍工資補償

公司不和我們簽訂勞動合同,要和我們籤培訓協議,協議中要求我們幹滿3年,這個培訓協議合法嗎?

11樓:匿名使用者

應該簽訂勞動合同的,試用期應在合同中約定。

如未進行技術培訓的,約定的服務期無效。

公司強制要求籤訂不服從安排,自動解除勞動合同的協議,是否合法? 30

12樓:王元頁

調崗要雙方協商,單位這樣單方的要求違法的,無效

如果將來單位解僱,符合勞動合同法第46條規定,就可以要求單位按工作年限支付補償金,單位不支付可以申請勞動仲裁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五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變更勞動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變更後的勞動合同文字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13樓:山人老施

你可以去勞動局舉報或申請勞動仲裁,也可撥打12333勞動局舉報**。

14樓:最愛只是當時

沒有明顯強迫就是合法的,不過勞動合同法裡沒有自願解除勞動合同這一說法,只有第三十六條雙方協商解除,這可以算勞動者自願的。第三十七條,員工解除勞動合同,也能算自願的。三十六條有經濟補償,三十七條沒有經濟補償,自願解除勞動合同應該理解為哪一條不明確。

你可以說你理解的自願解除勞動合同是按第三十六條來解除的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應屆生與公司能簽訂勞動合同麼?如果不能那在公司需要簽訂什麼協議?還有試用期問題

15樓:玉竹水瓶座

第一,看你勞動合同籤的幾年,約定的試用期是有限制的,具體看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不能以換部門為理由增加試用期,可以要求超出規定的試用期時間的雙倍工資賠償。第二,勞動合同與你是不是應屆生無關,只要存在了事實勞動關係,一個月內必須簽訂勞動合同。否則可以要求雙倍工資的賠償。

第三,勞動合同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一人一份,可以要回屬於自己的那份。不給你是怕你們打官司。建議收集好相關證據,去勞動局提請仲裁。

請問公司在和我籤正式勞動合同之前,老闆先讓我簽訂自願放棄社會保險的合同,這是合法的嗎?

16樓:低調額低調額

不合法的。用人單位為勞動者繳納社保是法定義務,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不繳納,或勞動承諾放棄社保,這都是無效的,用人單位同樣要為勞動者繳納社保。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十七條 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三)勞動合同期限;

(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六)勞動報酬;

(七)社會保險;

(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守祕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

擴充套件資料

企業不給員工交保險將收受到懲罰:用人單位未按規定參加社會保險且拒不整改等將被聯合懲戒

國家發展改革委2023年11月29日稱,我國將對社會保險領域嚴重失信企業及其有關人員實施聯合懲戒。

據國家發展改革委等部門聯合下發的通知,社會保險領域嚴重失信、失範行為主要包括用人單位未按相關規定參加社會保險且拒不整改的,用人單位未如實申報社會保險繳費基數且拒不整改的,應繳納社會保險費卻拒不繳納的,隱匿、轉移、侵佔、挪用社會保險費款、**或者違規投資運營的,

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參加、申報社會保險和騙取社會保險**支出或社會保險待遇的,非法獲取、**或變相交易社會保險個人權益資料的,

社會保險服務機構違反服務協議或相關規定的,拒絕協助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經辦機構對事故和問題進行調查核實的,拒絕接受或協助稅務部門對社會保險實施監督檢查,不如實提供與社會保險相關各項資料的等。

根據通知,跨部門聯合懲戒措施包括限制招錄(聘)失信人為公務員或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限制失信企業參與社會保險業務合作專案,依法限制失信企業申請財政補助補貼性資金和社會保障資金支援,依法限制失信企業作為**商參加**採購活動等。

17樓:逍遙

用人單位為勞動者繳納社保是法定義務,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不繳納,或勞動承諾放棄社保,這都是無效的,用人單位同樣要為勞動者繳納社保。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十七條 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三)勞動合同期限;

(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六)勞動報酬;

(七)社會保險;

(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守祕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

18樓:法律朋友西安

不合法,勞動者享受社保,單位應該為勞動者繳納社保金,以不繳納社保金作為入職條件是完全不合法的。

19樓:匿名使用者

違法的,你仍然可以讓單位給你繳納社會保險,但單位讓你籤這個,肯定是不想給你繳納,你要舉報,肯定會丟工作。如果你以後離開單位了,可以要求單位給你補繳社保,不過你自己也要繳納。那時候就算單位拿出你籤的自願書都不好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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