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匿名使用者
首先,如果用人單位降低勞動者待遇或加重勞動者責任,勞動者有權不續簽合同並要求經濟補償;
其次,加班費不在正常的工資範圍內,而且,如果用人單位要加班,必須將勞動者同意,如果勞動者不同意,不得強迫,加班應當支付加班費,並且每天和每個月加班不得超過法定的上限;
再次,違約金約定違法。勞動合同規定,除可對競業限制以及培訓服務可以進行違約金約定,不得約定其他違約金;
最後,工作地點的約定。如果你覺得不願意去惠州,你可以選擇不同意。此條件事實上是加重了你的責任,如果因此而不能續簽合同,單位應當給予經濟補償。
此外,韓先生所說也是很有道理的,不得不提醒的是,我們在選擇是否續簽合同時,除了考慮法律的規定,還要考慮現實的可操作性,如果,單位的要求不過分,那部分的違法的條款也可以接受;不放心的話,可以收集好相關的證據,待與單位發生衝突時就能得心應手。
2樓:法學專家李敬民
該補充條款雖然對工人限制頗多,但不為法律所禁止,只要雙方認同,就對雙方產生約束力。
但需要說明的是,這樣的補充條款顯然是對原來勞動合同條款內容的重大修改,如果修改,就應該解決原來勞動合同到期後企業是否應該支付經濟補償金的問題,是否有其他遺留問題。
如果用此合同來規避 將來企業支付經濟賠償金的義務,屬於不道德條款,建議不給其簽訂這樣 補充協議。因為這樣的條款非常容易產生糾紛。比如什麼叫私自離崗,因病不被批准病假算不算私自離崗等等。
3樓:網友
不合理的地方有:
第一,「計薪方式為全月月薪制含加班工資」約定不合法 ,我國工資支付暫行規定規定,超過法定工作時間的就應根據加班時間按規定支付加班費。
第二 ,用人單位也不能無故剋扣工資,扣除工資的條款無效。用人單位只有在下列情況下可以代扣勞動者工資:(一)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的個人所得稅;(二)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的應由勞動者個人負擔的各項社會保險費用;(三)法院判決、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撫養費、贍養費;(四)法律、法規規定可以從勞動者工資中扣除的其他費用。
韓晶華110,法律諮詢,網。
關於勞動合同等問題,關於勞動合同問題
您好,您所反映的情況是勞動合同變更的問題。勞動合同法規定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變更勞動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變更後的勞動合同文字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因此,您如果不同意變更原來的工作崗位完全是可以的。您可以通過書面形式向您的老闆發一封不同意變更工作崗位的宣告...
關於勞動合同問題
用人單位的做法明顯是違法的。首先,在勞動合同中除對員工培訓,可約定違約金外,其他事項都禁止約定違約金。其次,工作服的問題是變相的約定違約金。合同附加條款違反勞動法規定,扣3個月養老金沒有任何法律根據。屬於無效附加條款,對你沒有任何約束力。工作服的約定說實話,沒所謂的。勞動合同書文字應當一式兩份。個人...
關於勞動合同的問題
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需要按照 勞動合同法 規定進行,通常需要包含如下內容 一 勞動合同法 第17條規定 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一 用人單位的名稱 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用人單位的名稱是指用人單位的全稱 根據 合同法 規定,住所是指用人單位的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 法定代表人是依照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