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還簽有勞動合同但是現在想去別的地方應聘可以嗎

時間 2021-07-26 05:31:44

1樓:匿名使用者

現行法律並不禁止勞動者建立雙重勞動關係,前提是現單位同意,新單位知曉。否則,現單位可以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四)款規定解除合同並主張賠償損失,新單位可能因為要承擔連帶賠償責任以你欺詐主張合同無效並要求賠償損失。

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第二十六條 下列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

(一)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第九十一條 用人單位招用與其他用人單位尚未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勞動者,給其他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第八十六條 勞動合同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條規定被確認無效,給對方造成損害的,有過錯的一方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2樓:濟南吳欽霞律師

可以,只要單位不追究你的責任。

在一家公司已經籤勞動合同又要去另一家公司應聘可以嗎?

3樓:匿名使用者

第一 可以

第二 勞動合同是對公司約束的 對勞動者是保護第三 你既然不需要保護 那也就沒用

第四 具體可以問下當地社會保險中心 **12333第五 網上回答五花八門 只有當地解答最權威 最準確第六 祝福你工作順利 事業發達 生活安康 家庭幸福

4樓:霍霍闖九州

理論上是不可以 但是你如果是兼職 就沒得問題 但是到第二家公司是不能籤勞動合同的 不然你就違法了

5樓:從安青

我在一家企業簽訂勞動合同,同時又在另一家企業幹。

我剛剛和一個公司簽訂了勞動合同,但還沒去上班,現在我不想去了,這樣可以嗎?需要承擔什麼責任嗎?

6樓:揚州胡延斌律師

應當誠懇的告知該公司,就直接陳述你不能去該公司工作的原因,儘量使得他們的理解。

雖然是份空白合同,但公司事後可以蓋上公章並署上日期的,這就是一份生效的合同。

7樓:匿名使用者

如果你確定你抄所籤的勞動合襲同對方沒有蓋章,那麼該合同現在來說是不成立的,就是說該合同還不能證明你們之間存在勞動關係。但是我要提醒你注意的是,如果你把自己簽名了的勞動合同已經交給公司了,那公司是否已經蓋章就不確定了。如果在試用期內,你提出離職,一般沒有什麼問題,隨提隨走。

8樓:仲崇濤律師

1、因為你已經簽過名字了,你手上沒有合同書,但單位有的,單位可以隨時蓋章,合同就成立生效了。

2、履行告知義務,辭職即可。

3、但是我本人還是建議你去和單位好好談談,儘量“軟著陸”處理好此事,祝好運!

9樓:雨田便宜貨

合同是約束雙方法律依據,合同是應該雙方都各持一份的,你自己手中的合同沒有該公司的簽章也可以說是份無效合同,你沒有履行的義務,直接告訴該公司“我不能來你們公司就職了”

10樓:匿名使用者

試用期內提前3日書面通知用人單位即可解除合同。

11樓:鹽城律師服務網

合同沒有成立,沒有任何約束力。

12樓:慕金堵婉秀

就你所述,可以;不需要承擔任何責任。

我在公司上班月了,沒有勞動合同和保險 現在還差我多月的工資工資3到月發一次所以辭職了

當然可以申請勞動仲裁!關鍵看你申請勞動仲裁主張什麼,是否能得到國家的支援!辭職必須以公司拖延工資和不購買社保為理由,這樣才能申請2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你的沒發放的工資,什麼情況下都是可以主張的!沒有簽訂勞動合同,你可以申請雙倍工資,具體能得到多少,這個每個地方是不同的。在廣東的話,你現在可以得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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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申請勞動仲裁。勞動合同法 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勞動法 第七十二條 社會保險 按照保險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