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王現輝律師
申請綜合工時制度。
參考資料:
我國勞動法規定的工時制度有三種,即標準工時制、綜合工時制和不定時工時制。
企業因生產特點不能實行標準工時制度,且符合條件的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批准可以實行綜合工時制度,即分別以月、季、年等為週期,綜合計算工作時間,但其平均日工作時間和平均周工作時間應與法定標準工作時間基本相同。也就是說,某一具體日(或周)的實際工作時間可以超過8小時(或40小時),但綜合計算週期內的總實際工作時間不應超過總法定標準工作時間,超過部分應支付報酬,其中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按勞動法的規定支付報酬。而且,延長工作時間的小時數平均每月不得超過36小時。
如果在整個綜合計算週期內的實際平均工作時間總數不超過該週期法定標準工作時間總數,只是該綜合計算週期內的某一具體日(或周、或月、或季)超過法定標準工作時間,其不超過部分不應視為延長工作時間。
本案中該企業勞資部門的說法是錯誤的。該企業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批准以季為週期綜合計算工時。該企業因生產任務需要,經商工會和勞動者同意,安排勞動者在該季度的第
一、二月份剛好完成了502.08小時的工作,然後安排第三個月整月休息。該企業這樣的規定應視為是合法的,超過核定的總工時數應當視為延長工作時間。
但對於這種打破常規的工作時間安排,一定要取得工會和勞動者的同意,並且注意勞逸結合,切實保障勞動者的身體健康。
2樓:匿名使用者
在不違反勞動法的前提下每月只安排2天休息
這個是不可能的,這個本身是違法的。當然如果你們協商一致並給人家加班費,對方不告是另外的問題
怎麼算考勤?
考勤問題法律不管
3樓:美的讓人窒息
一般都是兩天倒的。固定工資吧。
4個人或者個人)上3班倒,每個人每週要保證休息1天且不違返勞動法,怎麼排班?
4樓:匿名使用者
勞動法規定每週工作不得超過44小時。就按8小時算,每週也要有兩天假期的,一天肯定是違法的。。而且加班必須要得到對方同意才可以的。
保安公司保安工作每天12小時,每天夜班沒有休息日,有違反《國家勞動法》嗎?
5樓:匿名使用者
每天工作12小時,顯然違反勞動法。可向當地勞動監察大隊投訴舉報,一定會維護你們的合法權益 ,並進行賠償。
《勞動法》第三十六條 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週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八小時的工時制度。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週至少休息一日。
第八十九條 用人單位制定的勞動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由勞動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改正;對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求12小時兩班倒的排班表 100
6樓:_侵城
按照周統計的話,du一週有14個班次zhi,最少需要4個人。每人dao每週兩個白版班兩個夜班,這樣是4*4=16個班權次,這樣就有兩個班次是兩個人,其他班次都為一個人。
每天在單位12小時,其中兩個小時為休息用餐時間,所以最少需要4個人可以覆蓋白夜班包括休息,這樣不用額外調休,不超勞動法規定的每週40小時的時間,更不需要額外的人員,再根據你們的業務量往上加人就好了。
作息時間表,是指某單位內具體標明各項日常活動開展的時間表。是單位內每個人員執行日常工作的時間標準。
7樓:匿名使用者
1、上12小時休息36小時 兩班倒 即能達到員工休假2、設你加工廠 有5人回 分別是a b c d 廠子最少同時答用人3人
3、假設今天日期為 1號 a 休息 36小時 b c d 上班12小時
2號 b 休息 36小時 a c d 上班12小時3號 c 休息 36小時 a b d 上班12小時4號 d 休息 36小時 a b c 上班12小時以此類推
優勢 上12小時 休息12小時 全年無休沒人跟你幹! 已多用一個人模式 形成最少人數的排班表
8樓:匿名使用者
如果是夜裡不生產copy,只有白天生產,就只能通過增加人員來輪休的方法進行了,例如,現在分兩班,每班工作6小時,一週工作6*7=42小時,勞動法規定不能超過40小時,這樣就多出2小時,一月四周就多2*4=8小時。這樣每個員工四周只要休息8小時,就可以了。也就是說,只要增加一名輪休人員,每天上8小時班,5天就可以頂5個員工,四周可以頂20名員工,然後根據你的實有員工數,計算決的休息工時,就可以知道再增加幾個人來解決這個問題了。
9樓:蒙面野繼父
你單位這個上班時間和我一樣,按照周統計的話,一週有14個班次,最少需要4個人,每人內每週兩個白班兩個夜容
班,這樣是4*4=16個班次,這樣就有兩個班次是兩個人,其他班次都為一個人。我們單位就是這樣排版的,每天在單位12小時,其中兩個小時為休息用餐時間,所以最少需要4個人可以覆蓋白夜班包括休息,這樣不用額外調休,不超勞動法規定的每週40小時的時間,更不需要額外的人員,再根據你們的業務量往上加人就好了。
10樓:心語無塵
親 你都說了兩班倒 那就把現在人分成兩組 六個小時為一班 可以先試驗一下怎麼安排人數是合理 畢竟只有當事人才知道所有的情況 外人不瞭解情況 是沒有辦法進行合理的安排
勞動法問題 關於勞動法的問題!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 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 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
關於勞動法的問題,關於勞動法的一個問題
我想這是不符合勞動法規定的。現在的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者可以提前30天用書面通知用人單位或在試用期內提前3天通知用人單位。這樣即可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不過要看你的公司有沒有為你提供專項培訓費用,約定服務期,例如用人單位花了幾萬塊要你去別的地方學習專業技術,這樣就不能隨便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本人要支...
關於勞動法的問題
那就需要看您和他的工作性質,如果是標準工時制工作很麻煩。但是如果是勞動仲裁的話,您可以堅稱,您給予他的崗位是非全日制用工 根據勞動合同法 第六十八條 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時計酬為主,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小時,每週工作時間累計不超過二十四小時的用工形式。第六十九條 非全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