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
被公司辭退或解除勞動合同,除特殊情況外(如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等),當然應該有經濟補償或賠償。如果符合勞動合同法和勞動合同的約定,用人單位應按勞動合同法第46、47條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如果違反勞動合同法和勞動合同的約定,用人單位應按勞動合同法第48、87條規定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賠償金是經濟補償的二倍。經濟補償金的計算範圍詳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27條。
如果用人單位沒有提前30天書面通知勞動者,還應按勞動合同法第40條規定向勞動者額外支付一個月的工資。用人單位還應向你出具《勞動合同法》第50條規定的解除勞動合同的證明,該證明的內容應符合《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24條的規定。
解除勞動合同時的工資支付時間詳見《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九條,經濟補償金支付時間詳見《勞動合同法》第50條。如果不按時支付,可以要求按《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第3、10條規定加付補償金。
如果你認真看一下我以上回答中書名號《》中所涉及的內容,你才能充分理解我回答的意思。網上搜尋這些內容都能找到全文的。
2樓:匿名使用者
要找出辭退員工的理由,是否符合勞動法的要求,如果不能證明符合要求,最好用協商的辦法,補償了讓他走人。
3樓:天傑地靈青島人
沒有任何一部法律規定簽訂勞動合同必須約定試用期,因此,員工進廠5天簽了兩年的勞動合同,但上面沒簽試用期,屬於企業的自主行為,並不違法。
工作了40天后廠裡要辭退員工,員工存在《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的情況時,辭退無需支付經濟補償;但如果員工並無過錯,則工廠的做法涉嫌違法解除勞動合同,需要承擔支付《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規定的二倍的賠償金的法律責任。
公司試用期內辭退員工是否應該提前通知員工?提前多久?
4樓:肥仙女
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相關法律未規定用人單位以勞動者試用期不符合錄用條件而解除勞動合同,需提前三日通知。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一)項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用人單位可以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這一項規定的要點是:用人單位首先要證明單位是否有「錄用條件」。
如果有錄用條件,辭退員工時還得證明該員工不符合錄用條件。
5樓:
呵呵!我來回答你吧!無論是在《勞動法合同法》還是在《勞動法合同法實施條例》裡,都規定了用人單位如果能證明勞動者確實不能勝任工作就可以在試用期裡解除與勞動者的勞動關係,並且不用給經濟補償金!
至於要提前多久通知勞動者,《勞動法合同法》和《勞動法合同法實施條例》都沒有明確規定。不過,條文裡明確了用人單位必須能證明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才能這樣操作!這個證明不是由用人單位說不行就不行,而是要有事實依據的!
如果沒有事實依據,那就算違法了!那就得給你經濟補償!根據你的情況,應該要給你2個月的工資作為補償!
(其中半個月是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還有半個月那是根據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還有一個月那是因為單位沒有提前一個月通知你,這個月作為滯通金!
呵呵呵!這個是很理想化的說法,具體起來就複雜了!!
6樓:華律網
《勞動合同法》是沒有規定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需提前幾天通知員工本人只規定員工辭職需要提前三天通知用人單位。《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7樓:心為寧碎
可以的最新的規定是提前三天
不過想著吧工資要回來
8樓:彤曼雲
在試用期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用人單位在解除合同時不需要提前通知,也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
但問題是用人單位是否有證據證明你「不符合錄用條件」,有沒有考評記錄?有沒有錄用標準?如果用人單位無法拿出相應證明,僅憑一句話,你可以主張用人單位錯誤解除勞動合同,要求恢復勞動關係。
等拖過試用期,用人單位就更難解僱你,就算解僱也必須支付你經濟補償金和代通金了。
過了試用期,廠裡用工作能力不行辭退我,我跟廠裡簽了勞動合同,但廠裡沒給我勞動合同,我可以要求賠償
9樓:呂艾
單位辭退你,應該提前30日,或者額外支付一個月工資,
給你書面被辭退的書面通知,
說明你被辭退的原因。
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的,應該經過培訓或者調崗,還是不勝任新的工作的,
單位才可以辭退勞動者。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40條第2項)
單位應該給你一份勞動合同,
不給你,是違反《勞動合同法》第16條的。
單位如果違反《勞動合同法》第40條,
單位不調崗,不培訓,就辭退你,
應該按照勞動者工齡,每滿一年,賠償兩個月工資。
單位如果沒有第40條違法情形,
只是沒有給勞動者一份勞動合同,
勞動者可以按照自己的工齡,
每滿一年,補償一個月工資。
此題應該是法律問題的分類。
試用期內公司辭退員工,需要賠償嗎? 10
10樓:華律網
試用期與非試用期一樣,用人單位除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的情形無需支付經濟補償金外,其它情況根據解除的原因不同,賠償的方式是不一樣的。1、如果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合同,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這裡所稱的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按應發工資計算。2、如果單位沒有正當合法理由單方辭退,需要按上面標準支付雙倍的賠償金。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但單位必須證明該員工不符合錄用條件,這部分的舉證責任在單位。比如:單位發現員工提供的學歷證書存在偽造、提供的身份證明虛假等。
如果僅僅是認為該員工工作能力不行,而無其他證據,則解僱員工是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二十五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 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二) 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三) 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四) 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11樓:賁騰律師
回答提問
國慶期間我有上班,單位沒有給我補貼,突然被解僱,如果繼續做還有假期補回
回答對於您這個問題,我這邊給您具體打字分析,您多等我一下哦,請不要著急。
試用期與非試用期一樣,用人單位除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的情形無需支付經濟補償金外,其它情況根據解除的原因不同,賠償的方式是不一樣的。
1、如果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合同,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這裡所稱的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按應發工資計算。
2、如果單位沒有正當合法理由單方辭退,需要按上面標準支付雙倍的賠償金。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單位必須證明該員工不符合錄用條件,這部分的舉證責任在單位。
比如:單位發現員工提供的學歷證書存在偽造、提供的身份證明虛假等。如果僅僅是認為該員工工作能力不行,而無其他證據,則解僱員工是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二十五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 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二) 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三) 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四) 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提問我一直用心工作,工作期間領導也沒有說過我**做的不合格,我們沒有簽訂任何勞動協議的
回答您好,我這邊正給您打字哦,請不要很快關閉訂單,耐心等待一下哦。另外您也可以在此期間更具體地說明一下,我這邊也能更好的為您做補充解釋。
您可以申請勞動仲裁,或者直接去人民法院起訴。
感謝你的諮詢,祝您的生活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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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樓:土流集團
用人單位不可以隨便把你辭退,這是違法的,用人單位不能以試用期不符合錄用條件為由與你解除勞動合同。
一般情況下應當以法律、法規規定的基本錄用條件和用人單位在招聘時規定的知識文化、技術水平、身體狀況、思想品質等條件為準。對於勞動者在試用期間不符合錄用條件的,用人單位必須提供有效的證明。
如果用人單位沒有證據證明勞動者在試用期間不符合錄用條件,用人單位就不能解除勞動合同,否則,需承擔因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所帶來的一切法律後果。
所謂證據,實踐中主要看兩方面:一是用人單位對某一崗位的工作職能及要求有沒有作出描述;二是用人單位對員工在試用期內的表現有沒有客觀的記錄和評價。如果真的有證據拿出的話我告訴你這屬於非近失性辭退,要辭退你的話也要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還要付你經濟補償,經濟補償的標準為: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你的情況是用人單位違法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所以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給你2倍的半個月工資,也就是一個月工資的賠償金。
13樓:匿名使用者
首先,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規定,「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也就是說用人單位無權只和你籤試用期合同,不和你籤正式書面勞動合同。
還有你的試用期為3個月,那麼用人單位應該和你籤三年以上固定期限或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
第二,用人單位不可以隨便把你辭退,這是違法的,用人單位不能以試用期不符合錄用條件為由與你解除勞動合同。一般情況下應當以法律、法規規定的基本錄用條件和用人單位在招聘時規定的知識文化、技術水平、身體狀況、思想品質等條件為準。對於勞動者在試用期間不符合錄用條件的,用人單位必須提供有效的證明。
如果用人單位沒有證據證明勞動者在試用期間不符合錄用條件,用人單位就不能解除勞動合同,否則,需承擔因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所帶來的一切法律後果。所謂證據,實踐中主要看兩方面:一是用人單位對某一崗位的工作職能及要求有沒有作出描述;二是用人單位對員工在試用期內的表現有沒有客觀的記錄和評價。
如果真的有證據拿出的話我告訴你這屬於非近失性辭退,要辭退你的話也要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還要付你經濟補償,經濟補償的標準為: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你的情況是用人單位違法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所以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給你2倍的半個月工資,也就是一個月工資的賠償金。
第三,對於你說有延長試用期,那更是笑話了,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明確規定了: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說了這麼多,希望能幫到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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