籤三十年工作合同有效嗎,籤10年的合同有效嗎?

時間 2022-06-06 19:10:02

1樓:無雨

1全部以下是勞動法規,請對照參考:

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係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十一條 用人單位未在用工的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與勞動者約定的勞動報酬不明確的,新招用的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按照集體合同規定的標準執行;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的,實行同工同酬。

第十二條 勞動合同分為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第十三條 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合同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第十四條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2樓:

我們國家只有兩種勞動合同.一種是有固定期限,一種是無固定期限.凡勞動者在用人單位工作十年後,用人單位必須與其簽訂無固定期限合同.

我個人認為,該合同在十年以前應視為固定期限合同,超過十年應視為無固定期限合同,且不限於三十年.

籤10年的合同有效嗎?

3樓:小美

1、你是說你簽了十年的合同,現在想申請離職,是不是可以不繳納任何費用,是嗎?

如果是,則按照提前30天提出離職申請,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雙方協商一致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解除後公司是要對員工進行經濟補償。經濟補償按照在本單位用工期限進行計算。

按照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進行賠償。滿半年不滿一年,按照一個月支付;不滿六個月,按照半個月進行支付。另外,月工資為勞動合同解除/終止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

2、如果有培訓,需要支付違約金,其實就是沒超過(簽訂的培訓協議中規定了服務期)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你沒有參加過,就不需要支付。

如果不是1中的情況,那得看你的具體情況了!

4樓:匿名使用者

簽了合同的話,上面會有違約金額,一般會約定第幾年到第幾年離開,要賠多少錢。

但是如果好好說說,一般公司都不會向你討要賠償金的。

5樓:午夜飛翔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章 勞動合同的解除和終止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相信你應該明白了!

籤勞動合同時間期限籤的越久越好嗎 一般都是籤一年 可是公司要和我籤三年 這樣好還是不好?

6樓:韓飛律師

勞動合同簽訂時間期限的長短主要看勞動者是否願意長期在這個公司幹,不管合同期限長還是短,勞動者想辭職,只要提前一個月通知用人單位就可以了。

如果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連續簽訂過2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第三次勞動者可以要求與用人單位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是不能拒絕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十三條 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合同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第十四條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7樓:李永輝律師

您好,法律支援單位和勞動者簽訂長期的勞動合同,以維護勞動關係的和諧。另外,按照目前的法律規定,連續簽訂兩次固定期限合同,第三次簽訂就要簽訂無固定期限合同了,所以單現在傾向於簽署較長時間的合同是可以理解的。但是這個不影響勞動者履行法律手續後的辭職,所以簽署對您沒有壞處。

8樓:匿名使用者

多籤幾年對你來說沒壞處。如果你不想幹了,提出辭職後1個月公司必須放你走。

9樓:匿名使用者

這要看你是否願意長期在這個公司幹

縱橫法律網 劉裕庭律師

工作滿十年後,合同是三年一簽還是籤永久的好

10樓:賣萌大閨女宋

已工作九年多,合同三年一簽,現在到期了再續簽合同,勞動者可要求用人單位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當和勞動者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不需要滿十年。用人單位不續簽的,屬於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每服務一年支付兩個月工資)。   《勞動合同法》   第十四條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四十八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

  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工作多少年成為永久合同 40

11樓:墨陌沫默漠末

連續工作滿十年或者2023年以後連續簽訂兩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續簽合同的,勞動者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只是沒有約定合同終止期限,並不是不會被辭退,出現法律規定的可以解除或者終止合同的情形,照樣可以解除或者終止合同。

法律規定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合同的情形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四十條、四十一條;可以終止合同的情形見四十四條。

合同是當事人或當事雙方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關係的協議。依法成立的合同 ,受法律保護。廣義合同指所有法律部門中確定權利、義務關係的協議。

狹義合同指一切民事合同。還有最狹義合同僅指民事合同中的債權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85條:合同是當事人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關係的協議。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2條:合同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係的協議。婚姻、收養、監護等有關身份關係的協議,適用其他法律的規定。

12樓:匿名使用者

按法律規定,你所指的永久合同應該是不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但是無論工作多少年,也不會變成不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不過如果你情形符合法律規定,你可以與用人單位協商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相關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十四條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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