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訂了勞動合同,但是公司精簡人力要勸退,會有賠償麼

時間 2025-04-18 10:30:29

1樓:網友

應該有!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規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乙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寬薯鎮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第四十一條慎粗規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佔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後,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

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裁減人員時,應當優先留用下列人員:

一)與本單位訂立較長期限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二)與本單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三)家庭無其他就業人員,有需要撫養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單位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裁減人員,在六個月內重新招用人員的,應當通知被裁減的人員,並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招用被裁減的人員。

第四十六條規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手拿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你們屬於第。

四。十。一、四十二條規定的情況,應該享受經濟補償。

2樓:及大

因為用人單位原因需要解除勞動合同,需要支付補償。

公司勸退員工怎麼賠償,沒有簽訂勞動合同

3樓:陳嘉良

法律分析:公司沒有和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公液拿慶虛司辭退員工後不賠償的,員工可以申請勞動仲裁解決勞動爭議。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1個月但不滿1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鬧差搭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資。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下列勞動爭議,適用本法:(一)因確認勞動關係發生的爭議;(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三)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髮生的爭議;(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員工跟企業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事後覺得補償少了,應該怎麼辦呢?

4樓:高高聊聊汽車知識

既然你簽了協商離開的這個東西,那麼你就是當時認可的這種形式的經濟補償,而企業其實是和你協商解決的,那麼他應該支付的就是經濟補償,就是乙個月一年。只有當企業非法撤銷的時候才會給你,有補償等等,我想既然你簽了,你應該批准這件事吧?你不能食言。

嗯,作為乙個專業人士,整個對應的契約精神還是要遵守的。

<>只要協議雙方同意,且不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該協議就是合理的。而且這是一筆協商好的遣散費,這意味著這不是單方面的解僱,更不是非法解僱,所以很難證明這是「不合理的」。

作為乙個成年人,應該對自己的行為負責,在簽字前應該清楚自己的簽字代表的含義,即自己的真實含義,不存在欺詐、脅迫等情況,說明該協議是有效的。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按照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數,每滿一年支付乙個月工資的標準。滿六個月以上一年以下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解除勞動合同的理由是什麼?能不能說具體情況,根據具體情況的詳細分析可以處理。

勞動埋搏者協商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具體數額由雙方平等協商確定。僱主可以多付或少付,甚至不付,但前提是雙方都必須願意。在實際操作中,一般參照一年乙個月的標準來確定。

用人單位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的標準合法,即按照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數,每滿一年支付乙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滿六個月以上一年以下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的月工資勞動者月平均工資三倍的職工上一年人民**釋出的**直轄市或者設區城市用人單位所在地,經濟賠償輪液伏的標準三次職工的月平均工資,和經濟補償的付款期不得超臘攜過12年。

5樓:生活達人小薛薛

這種態李情況下應該主動找公司去協帆畝遲商,如果公司不予理會的話,可以耐顫向勞動部門投訴,或者通過訴訟的手段維護自己的權益。

6樓:高志鵬鵬先生

我認為只閉虧有自己認了,畢竟之前就與企團團業協商一致了,協商一致的前提肯定是沒有其他的矛盾,後續覺得補償少了也有自己的原因塌態橘。

7樓:上九天攬嶽

簽署協議後具有法律效益,但如果補償內容存在有失公平的情槐乎況野祥下,當事人可以向頌明搏法院遞交撤銷申請,然後重新協商簽署。

8樓:一鍋燉不下

如果協商以後又解除了勞動合同,這個時候再發線補償少了也沒有辦法了,因為已經解除勞動合同了。

公司勸退員工怎麼賠償,沒有簽訂勞動合同

9樓:謝建陽

法律分析:公司沒有和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公司辭退員工後不賠償的,員工可以申請勞動鬧差搭仲裁解決勞動爭議。勞動合同法實施後用人單位不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將面臨極大的法律風險。

因此,用人單位必須採取措施,與招用的勞動者簽訂權利義務明確且不顯著增加用工成本的勞動合同,以避免法律風險的發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下列勞動爭議,適用本法:

一)因確認勞動關係發生的爭議;

二)因訂立、履慶虛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三)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髮生的液拿爭議;

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公司勸退怎麼提出勞動補償

10樓:法師兄法律諮詢

公司勸退勞動者可以與公司協商,要求支付經濟補償金。

不支付補償金的話,屬於違法行為,可以收集公司辭退的證據,比如要求公司出具辭退通知等書面材料。如果公司不同意出具的,可以選擇報警等方式收集證據,然後按照程式申請勞動仲裁,或者直接去勞動監察大隊投訴處理。

解除合同經濟補償金,是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年限,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給予勞動者的經濟補償。補償標準為:每工作一年支付乙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要雙倍支付經濟補償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兩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二條 【適用範圍】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以下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適用本法。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與其建立勞動關係的勞動者,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依照本法執行。第四條 【規章制度】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建立和完善勞動規章制度,保障勞動者享有勞動權利、履行勞動義務。

用人單位在制定、修改或者決定有關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職工培訓、勞動紀律以及勞動定額管理等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時,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

在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實施過程中,工會或者職工認為不適當的,有權向用人單位提出,通過協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單位應當將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公示,或者告知勞動者。

公司勸退怎麼提出勞動補償

11樓:姜超

公司勸退提出的勞動補償具體蘆段好如下:

1、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乙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

2、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

3、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4、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燃顫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5、如果單位沒有正當合法理由單方辭退,需要按上面標準支付雙倍的賠償金。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陪鉛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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