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時簽訂兩份勞動合同,是否可以查出來

時間 2022-02-20 06:40:03

1樓:華律網

原則上不允許,《勞動合同法》第39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例外情形:《勞動合同法》保護的雙重勞動關係必須具備兩個條件:(1)非全日制用工;(2)後訂立的勞動合同不得影響先訂立的勞動合同的履行。

否則用人單位可以強制解除勞動關係。

2樓:賈俊峰律師

一個人能籤兩份勞動合同能查出來的,不能簽訂兩份勞動合同,單位發現不改的,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這些情況下可以解除合同。

法律分析勞動者只能和一家用人單位建立勞動合同關係,否則在第二家簽訂勞動合同關係的。如果有損失的話需要作出相應的賠償。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並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3個月,無試用期。主體勞動合同的主體即勞動法律關係當事人:

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勞動合同的主體與其他合同關係的主體不同:其一,勞動合同的主體是由法律規定的具有特定性,不具有法律資格的公民與不具有用工權的組織不能簽訂勞動合同;其二,勞動合同簽訂後,其主體之間具有行政隸屬性,勞動者必須依法服從用人單位的行政管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3樓:匿名使用者

你好首先,同時簽訂兩份勞動合同是違規行為,不鼓勵這麼做。但是迫於目前一些現實問題,往往存在需要簽訂兩份勞動合同的情形,對此,也是可以體諒的。

目前,我國的社保系統並未全國聯網,所以你在武漢和深圳分別簽訂勞動合同,在社保系統裡是查不出的。但是並不能保證有知情人不會透露該資訊。

一旦實際用人單位知道你還有另外一份勞動合同,可能會以你違反勞動法對你做出處罰,包括開除。

你之前在武漢簽訂的勞動合同建議不要再使用。因為辭職後企業通常會在系統裡做退工備案,在可能系統有記錄的情況下拿著已經失效的勞動合同操作有一定風險。建議找一家熟人公司「掛靠」下。

4樓:匿名使用者

如果給投保就必須去勞動局備案是可以查出來的。沒有備案就屬於內部合同。

簽了兩份勞動合同公司會不會查出來

5樓:霸氣航行天下

一旦查出來就可以開出你了,雙重勞動關係就是非法行為。

6樓:蓋普希金

一個人可以籤兩個勞動合同。

《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中沒有規定一個人不能同時籤兩家公司的合同的條款,但有約束企業的條款。規定了:企業招用未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者,造成原用人單位損失的,要承擔責任。

一、《勞動法》的規定: 第九十九條「用人單位招用尚未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對原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該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二、《勞動合同法》的規定:

第九十一條「用人單位招用與其他用人單位尚未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勞動者,給其他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7樓:民間喲

當參加社會保險就知道了!

同時籤兩份勞動合同可以嗎

8樓:機鶯買茹雲

一般單位現都要簽訂勞動合同,但由於大多數人對合同法、勞動法以及相關人士政策不特別瞭解,在簽訂合同時總是心存顧慮。  那麼勞動合同因該怎樣籤,籤合同時應該注意什麼呢?一些法律專家認為,要特別注意下面幾件事:

  勞動合同的內容要全。勞動合同有必備內容,包括勞動合同期限、工作內容、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勞動報酬,社會保險和福利,勞動紀律、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  要籤書面合同,並且要求保留一份合同,現在有些單位用人很不規範,不願意與職工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想以此逃避一些責任,也有的單位領導圖省事。

這是對勞動者極不負責的行為。勞動者有權要求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合同。  這樣,如果發生勞動糾紛、爭議,就有法律依據。

試用期內也要籤合同。這一點往往被勞動者所忽略,有些單位為了逃避責任,在試用期內,往往不與職工簽訂勞動合同。一旦試用期滿,就找種種藉口辭退員工。

這種方法對用工單位來說,省事又省錢,可以不對勞動者負任何責任。  在簽訂勞動合同時,要多聽、多想、多看(參看別人的合同),避免籤「口頭合同」、「不全合同」、「模糊合同」、「單方合同」以及一些危險性行業用人單位與員工簽訂的「工傷概不負責」的生死合同。

一邊倒合同不能籤。由於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相比處於相對弱勢地位,  所以,相當一些勞動者為了得到一份工作,在求職時面對用人單位單方制定出的勞動合同文字,心裡可能有很大的意見,但因怕得不到工作,不敢提出自己的意見。有的人委婉的提出意見,往往被用人單位拒絕後,也不敢再堅持己見,只好委屈求全的在合同時簽了字,先得到這份工作在說。

  但是從法律角度上看,勞動者在勞動合同上簽字,是表示自己對這份合同認可,並願意遵守和履行這份合同的行為。如果拿不出用人單位在籤合同時採用了脅迫或欺詐的證據,就只能被認定為這使自己的真實意思所為,就不能說這是一份無效的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該怎樣簽訂?

  1.簽約單位的合法性。在簽訂勞動合同時,應仔細檢視企業是否經過工商部門登記以及企業註冊的有效期限。

否則,所簽訂的勞動合同是一份無效合同。  2.勞動合同應依法訂立。

只有主體和法、內容合法、形式合法、程式合法的勞動合同才能產生法律效力。不合法的勞動合同,屬於無效合同,不受法律承認和保護。  3.

合同雙方地位的平等性。在勞動合同訂立的過程中,勞動者與企業之間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只有做到地位平等,才能使所訂立的勞動合同具有公正性。

  4.合同的訂立必須採取書面形式。勞動合同都有一定的期限,而且勞動關係非常複雜,涉及諸多內容。

採取書面形式是權利義務明確具體,有利於合同的履行。一旦發生爭議,也有據可查,便於爭議的解決。  5.

合同的具體性。勞動合同字句要準確、清楚、完整、明白易懂,不能用縮寫、替代或含糊的文字表達,否則就可能在勞動執行過程中產生誤解或曲解,從而帶來不必要的爭議,給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方造成損失,也為合同爭議的處理帶來困難。  6、在不能肯定你工作的公司各方面都比較符合你的要求的情況,儘量一年一簽。

9樓:華律網

原則上不允許,《勞動合同法》第39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例外情形:《勞動合同法》保護的雙重勞動關係必須具備兩個條件:(1)非全日制用工;(2)後訂立的勞動合同不得影響先訂立的勞動合同的履行。

否則用人單位可以強制解除勞動關係。

10樓:弘巨集茂

一個人,只能簽訂一份勞動合同。如果勞動者簽訂兩份籤合同的,那麼任何一方單位有權終止勞動合同。

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11樓:匿名使用者

可以。不同的工作時間。

同時簽訂兩份勞動合同算違法嗎?

12樓:

依據勞動法的規定,一個人是不可以在兩家不同的單位簽署勞動合同的。你這種情況屬於違反勞動法的相關規定,上述兩家任意一家用人單位可以隨時解除你的勞動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 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這部法律的頒佈和實施對完善勞動合同制度,明確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構建和發展和諧穩定的勞動關係有著十分重要的意義。

13樓:小玲漄潵

就你所述回答:

1、醫院那邊的合同還在繼續生效。

2、書面通知**那邊,你決定放棄,請求解除合同。

3、**違反了《勞動合同法》第91條規定。

4、你手裡沒有一份勞動合同,用人單位違反了《勞動合同法》第81條規定。

雙向勞動合同是否有效,簽訂的兩份勞動合同都在公司,勞動合同是否有效 有什麼法律依據?拜託各位了 3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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