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1年試用期月是否可以申請合同無效

時間 2022-07-28 05:40:02

1樓:匿名使用者

勞動合同期限在一年至三年的,試用期為兩個月。

首先你的勞動合同中,合法的部分都有效,違法的部分無效,不能因為合同部分違法就認定整份勞動合同無效。見《勞動合同法》26條。所以追索沒簽合同二倍工資的請求,在仲裁是得不到支援的。

如果在勞動合同內寫明瞭六個月試用期,那麼六個月試用期的約定是無效的,只能按兩個月的試用期認定,第三個月起按轉正後待遇發放。同時還要證明轉正後的待遇與試用期待遇不同。如果合同內沒有寫明試用期,那就要證明你所在的崗位轉正後待遇,追索工資差的勝訴機率會比較大。

社會保險應從你工作之日起補繳。公積金到住房資金管理中心去要,勞動部門不管。

職工以單位沒投保為由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可以向單位追索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1個月工資,見《勞動合同法》38、46、47條。

綜上,單位應賠付:1、第三個月起的轉正工資差;2、社會保險;3、經濟補償金。

以上都是從將來去仲裁的角度講的,對於單位不承認的部分,就需要多準備證據。

2樓:匿名使用者

從勞動法看,試用期不得超過3個月。公司是違法的,可以找它說理,你說不同意補償工資就去勞動局投訴,80%以上公司會給你補償。

3樓:匿名使用者

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4樓:匿名使用者

3個月到一年是一個月試用期,1到3年是2個月,最長不能超過六個月,試用期約定1次,不可重複約定,這是法律規定的,你這合同明顯違法的,你先算好應發的工資,超過試用期就算正式工作,自簽訂合同開始工作,用人單位應繳納相應的養老保險和公積金。 至於雙倍工資,那是應該籤而沒簽的情況和你這不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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