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網友
跟據我國目前的城鄉二元結果和戶籍制度,戶口遷出後,沒有土地使用權,也不能轉讓。
2樓:哈哈親愛的
農村戶口已遷出,土地可以轉讓的,也就是辦理一個土地的轉讓使用手續即可,但注意不能買賣的,土地所有權歸國家所有!公民只有土地使用權。農村戶口遷出去後,即對原來土地的使用權喪失。
土地所有權是國家或農民集體依法對歸其所有的土地所享有的具有支配性和絕對性的權利。 一般來說,土地所有權屬於財產所有權的範疇。
3樓:匿名使用者
只要戶口不在農村你就沒有土地使用權了,也就沒有了轉讓權等一系列土地上的權利,但是有一點,現在土地法規定,土地在30年內不動,就算你戶口遷出來了,在30年的期限內是還可以使用的,別人沒有權利去動你的土地。
另外一種情況就是如果你是學生,你還可以要求村裡給你保留土地,因為雖然你是城市戶口,但是你還是學生,沒有生活能力,土地應該保留,各個地方政策不一樣,但可以爭取,我們那邊是給學生保留的!希望建議能給你帶來幫助。
戶口遷移后土地歸屬權問題
4樓:塔駡德
1、首先要看是否是全家遷出,以及遷出後是否變更為非農業人口。
法律依據:《農村土地承包法》 第二十六條 承包期內,發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
承包期內,承包方全家遷入小城鎮落戶的,應當按照承包方的意願,保留其土地承包經營權或者允許其依法進行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 承包期內,承包方全家遷入設區的市,轉為非農業戶口的,應當將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發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發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
2、農業戶口遷出的,在沒有進行土地調整前,原責任地可以繼續使用,直至調整為止。
30年不變,戶口遷出後,已經承包的土地可以不退,一直到承包到期或者國家進行土地調整。但是不能荒蕪,荒蕪了集體可以收回。戶口遷出後,不可以再分配土地。
5樓:匿名使用者
土地是村集體的,但是又有個承包關係,哪個是30年一變的。如果你戶口走了,但是30年未到,村裡也不會把你的土地立即收回,要等下次分配的時候才收回重新分配,雖然是你的親戚在種,但是已經不屬於你和你的親戚的了,還是集體的。你無權要回。
6樓:匿名使用者
土地承包法有明確規定,只有是本村村民,戶口在本村,你才享有土地承包權,農村土地是集體所有,與戶口有關係。
7樓:網友
這個和戶口聯絡不是特別大,主要看土地的使用權或者所有權是誰的。
戶口遷出本省了,還有土地使用權和管理權嗎?
戶口遷出後在原處的土地使用權還存在嗎
8樓:柔情西瓜啊
承包期內,承包方全家遷入小城鎮落戶的,應當按照承包方的意願,保留其土地承包經營權或者允許其依法進行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按照其原有農村土地承包關係,依法確權登記頒證。
根據2023年《***關於進一步推進戶籍制度改革的意見》(國發[2014]25號)作出的:「進城落戶農民是否有償退出『三權』,應根據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精神,在尊重農民意願前提下開展試點。現階段,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經營權、宅基地使用權、集體收益分配權作為農民進城落戶的條件」等政策精神,對全家戶籍關係遷入設區的市的農戶, 原則上應保留其家庭土地承包經營權,按照其原有農村土地承包關係,依法確權登記頒證。
農戶自願申請交回承包地的,可依法收回其家庭土地承包經營權。
已進城落戶並退出承包土地的,不列入土地承包經營權登記範圍。
農民進城落戶後已按相關規定退出承包土地並領取了經濟補償的,不再列入土地承包經營權登記範圍。
有誰能告訴我戶口已經遷出還有原戶口所在地土地的使用權嗎?
9樓:網友
你所問的是農村宅基地的問題。
對於宅基地,我國法律規定:
1、宅基地使用權的主體只能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你所說的戶口已遷出,即意味著你已遷出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我們常說的村大隊),所以你不再擁有該宅基地的使用權。
2、假如你沒有遷出戶口,房子已經拆了近三年,按照法律規定,你也失去了該宅基地的使用權。【申請取得宅基地使用權後,滿 兩年 未建設房屋的或 房屋坍塌、拆除 兩年以上未恢復使用的,其宅基地使用權由集體經濟組織無償收回。】 但是一般來說,在農村熟人社會中,對於第二種情況實際上是不會無償收回的,除非該村宅基地用地緊張,或者你與大隊隊長有仇隙。
總之,你的情況已經不符合上面的第一點(戶口已遷出),所以不再擁有該宅基地的使用權。
農民戶口遷移后土地問題
10樓:匿名使用者
戶口沒遷移以前,在戶口所在集體分配的耕種土地依然保留有使用權。只有戶口遷移後才失去使用權。
但是有另外一種情況,如果農民長期在城市生活,拋荒土地,達到當地**相關規定年限,當地有權收回。
爺爺土地使用權繼承問題,爺爺土地使用權繼承問題?
你說的應該是土地承包經營權,根據現行法律規定承包經營權是不能繼承的,你爺爺去世後應當依法收回的。繼承人可以繼承被繼承人承包經營土地的收益,就你所講應該已經沒有收益了。承包經營權是不能繼承的.你奶奶在世時,土地使用權屬於他們夫妻的共同財產,她應當享有一半的權利.你爺爺死後,用來繼承的土地使用權應該先除...
土地使用權入賬的問題
首先,根據 企業會計準則第6號 無形資產 第4條的相關規定,能夠確定,土地使用權是以歷史成本為計量屬性,而非以公允價值為計量屬性。土地能夠以公允價值進行後續計量的,是適用於 企業會計準則第3號 投資性房地產 其次,根據 公司法 第27條第2款明確指出 對作為出資的非貨幣財產應當評估作價.這裡的非貨幣...
土地使用權能否繼承,繼承土地使用權的規定有哪些
溫柔 搎毀叨 第五十條 土地承包經營權通過招標 拍賣 公開協商等方式取得的,該承包人死亡,其應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繼承法的規定繼承 在承包期內,其繼承人可以繼續承包。如果不是通過招標 拍賣 公開協商取得的土地使用權,你姥姥子女原則上不能繼續承包。除非村委會重新發包給你們 土地使用權,是可以繼承的。因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