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國有土地使用權可以抵押嗎

時間 2021-07-19 05:15:20

1樓:華律網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規定如下:第三十三條,土地使用權抵押時,其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隨之抵押。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抵押時,其使用範圍內的土地使用權隨之抵押。

第三十四條,土地使用權抵押,抵押人與抵押權人應當簽訂抵押合同。抵押合同不得違背國家法律、法規和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規定。第三十五條,土地使用權和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抵押,應當按照規定辦理抵押登記。

第三十六條,抵押人到期未能履行債務或者在抵押合同期間宣告解散、破產的,抵押權人有權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和抵押合同的規定處分抵押財產。因處分抵押財產而取得土地使用權和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所有權的,應當依照規定辦理過戶登記。第三十七條,處分抵押財產所得,抵押權人有優先受償權。

第三十八條,抵押權因債務清償或者其他原因而消滅的,應當依照規定辦理登出手續。

2樓:cccc煙火

1、國有土地使用權是可以抵押的。耕地、自留地是不可以抵押的,除非是經發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權。

2、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規定如下第三十三條:

土地使用權抵押時,其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隨之抵押。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抵押時,其使用範圍內的土地使用權隨之抵押。

第三十四條 土地使用權抵押,抵押人與抵押權人應當簽訂抵押合同。抵押合同不得違背國家法律、法規和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規定。

第三十五條 土地使用權和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抵押,應當按照規定辦理抵押登記。

第三十六條 抵押人到期未能履行債務或者在抵押合同期間宣告解散、破產的,抵押權人有權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和抵押合同的規定處分抵押財產。因處分抵押財產而取得土地使用權和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所有權的,應當依照規定辦理過戶登記。第三十七條 處分抵押財產所得,抵押權人有優先受償權。

第三十八條 抵押權因債務清償或者其他原因而消滅的,應當依照規定辦理登出抵押登記。

3、根據《土地管理法》第8條和《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2條規定,下列土地屬於全民所有土地即國家所有土地:

(一)城市市區的土地;

(二)農村和城市郊區中已經依法沒收、徵收、徵購為國有的土地;

(三)國家依法徵用的土地;

(四)依法不屬於集體所有的林地、草地、荒地、灘塗及其他土地;

(五)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全部成員轉為城鎮居民的,原屬於其成員集體所有的土地;

(六)因國家組織移民、自然災害等原因,農民成建制地遷移後不再使用的原屬於遷移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

擴充套件資料:

國有土地使用權抵押需要準備的材料如下:

一、劃撥國有土地使用權土地抵押注銷需提交:

1、國有土地使用權抵押注銷登記的書面申請(抵押人出具原件);

2、《國有土地使用證》(原件);

3、抵押權解除合同或抵押權人同意登出抵押權的證明(原件);

4、《房屋所有權證》(有地上物的,影印件);

5、申請人身份證明(影印件);

6、法人單位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書(原件);

7、委託**人申請辦理土地登記的,需應當提交授權委託書(原件)和**人身份證明(影印件)。

二、有償國有土地使用權抵押注銷登記需提交:

1、國有土地使用權抵押注銷登記的書面申請(原件);

2、《國有土地使用證》和《土地他項權利證明書》(原件);

3、抵押權解除合同或抵押權人同意登出抵押權的證明(原件);

4、申請人身份證明(影印件);

5、法人單位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書(原件);

6、委託**人申請辦理土地登記的,需應當提交授權委託書(原件)和**人身份證明(影印件)。

參考資料:《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北**律資訊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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