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因為我遲到而辭退我,我可以得到什麼賠償

時間 2022-01-01 02:21:03

1樓:

1、單位的規章制度是否涉嫌違法?

首先你必須瞭解,單位規章制度的制定程式是否合法,比如是否是經過職工大會或者職工代表大會制定並通過的。其次該規章制度是否通過合適的方式進行公示。這兩點如有一點不符合,就涉嫌違法,該規章制度無效。

2、如果是規章制度無效,就涉嫌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可申請仲裁。

3、如果規章制度有效,建議你也通過仲裁手段,通過調解解決,這樣你的利益會最大化。

2樓:韓飛律師

具體要看單位的規章制度對遲到的規定,如果達到用人單位規定的嚴重違反規章制度的情形,屬於合法解除勞動合同;如果沒有嚴重違反規章制度,用人單位涉嫌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需要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賠償金。

如果產生爭議,可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或者勞動合同履行地的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申請仲裁。申請勞動仲裁,立案時需攜帶仲裁申請書、身份證影印件、相關證據、用人單位的工商登記資訊或營業執照影印件。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3樓:匿名使用者

可以申請進行仲裁

縱橫法律網-四川高揚律師事務所-喻遠軍律師

工作六年,今天因為遲到10分鐘被辭退,我可以要求賠償嗎?

4樓:

首先要立即要求其出具書面解除勞動關係的通知書(蓋有公章),否則拒絕辦理離職手續。

可以要去兩倍的經濟補償金,即6*2=12個月的補償。

經濟補償金=補償時間×你離職前的12個月的平均工資(平均工資的演算法:是當月所有的應發工資數,就是扣個人保險及公積金以前的那個數。)

協商不成可以帶上公司的辭退證明申請勞動仲裁,從你離職開始算,勞動仲裁時效為一年!

申請勞動仲裁很簡單:攜帶勞動仲裁申請書、身份證影印件、相關證據,然後去當地仲裁委申請立案就可以。

5樓:

首先你可以去當地的人事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諮詢!他們會根據你的實際情況處理!

6樓:宇翔小明哥

沒有合同,你就是臨時工待遇,10年也是臨時工,保險沒有,公積金也沒有,辭退也是隨時的,想用你就留著用,不想用你,隨時讓你走人,這就是臨時工待遇.

其實我覺得就是用人單位知道你的這個情況,故意找藉口辭退你,反正又沒有合同在,所以不存在違約金的問題。是公司沒找你錢合同?還是什麼原因致使你6年工作都沒有合同呢?

7樓:其實我是隻貓

首先要看你每月的工資是如何發放的,如果是你公司給你直接打給你卡上,那你可以告他,因為根據勞動法,只要是有勞動關係的必須要交納醫社保,必須要簽訂合同,但主要是看你手上是否有可以證明你再公司上班的證據~而且根據勞動法,雙方如提出離職或是開除,都需要提前一個月通知,或是給予一個月工資的補償,但不知當地是否是一樣的規定

你可以拿著你的工資到當地的勞動力市場還是人才市場,有點忘了,那裡進行勞動仲裁,並不是沒有簽訂勞動合同就不具備事實的勞動關係存在,本身這種沒有簽訂勞動合同的行為,就是違反了法規,當然如果你工作的單位是沒有什麼工商登記,稅務登記的,那種就不用去了,去了也沒用,他不怕你,但如果有的話,你就可以去,因為那是對公司有處罰的,而且我記得沒錯的話那裡好想那裡還有可以諮詢的法律援助機構

我是一個勞務派遣員工現在用工單位要辭退我我可以得到什麼補償

8樓:塵封殤逝

勞務派遣員工與一般勞動者一樣,如果勞動者沒有過錯被用人單位辭退,都是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或賠償金的。

用人單位解除與勞動者的勞動關係(或者說辭退、開除)分以下三種情況,可以對照下屬於哪種情況,應該支付經濟補償或賠償而沒有支付給的,可以在1年內申請勞動仲裁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1、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係,沒有任何合法理由,也沒有支付經濟補償,勞動者不存在《勞動合同法》39條規定的情形,可以認定該用人單位行為屬於《勞動合同法》87條規定的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情形,應該支付賠償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2個月的本人工資,俗稱2n;

2、用人單位依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19條規定情形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係的,其中符合《勞動合同法》46條規定的,應該支付你經濟補償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一個月本人工資,n;符合《勞動合同法》第40條,並且沒有提前1個月通知勞動者的還應多支付1個月工資作為代通知金,俗稱n+1;

3、如果勞動者存在《勞動合同法》39條的規定的情況,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關係的,不需要支付任何經濟補償,也不需要提前通知;但是,這需要用人單位舉證並且書面通知勞動者解除勞動關係。

相關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39、40、46、47、87條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1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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