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法問題 公司訂下的合同,請問這份合同存在問題沒

時間 2022-07-08 15:30:06

1樓:匿名使用者

六、社會保險和福利待遇

1.勞動合同期內,甲乙雙方應按當地社會保障部門的通知和法律法規的要求參加社會保險,並按規定繳納社會保險費。乙方不同意甲方代繳社會保險費又不按規定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此產生的後果和責任由乙方承擔。

2.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負傷,甲方應按國家規定給予醫療期和醫療待遇。按醫療保險及其他相關規定報銷醫療費用,並在規定的醫療期內支付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80%的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

七、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1.甲方安排乙方工作的勞動作業場所應符合國家規定的勞動衛生標準,切實保護乙方在生產工作中的安全和健康。

2.甲方根據乙方工作崗位和工種,按國家有關規定發給乙方必要的勞動保護用品和安排乙方進行體檢。

3.甲方應按國家有關規定,做好女職工的勞動保護和保健工作。

4.乙方患職業病、因工負傷或者因工死亡的,甲方應按工傷保險的法律法規辦理。

八、勞動合同的解除和終止

1.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勞動合同,並無需向乙方支付經濟補償:

(1)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甲方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甲方造成重大損害的;

(4)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甲方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甲方提出,拒不改正的;

(5)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甲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2.乙方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甲方,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乙方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甲方,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乙方依照本款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不用支付經濟補償。

3.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勞動合同。其中,由甲方提出解除的,應按規定向乙方支付經濟補償。

4.有符合法定解除情形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勞動合同,並按法律規定給予支付經濟補償。

5.有符合法定解除情形的,乙方可以解除本勞動合同,並按照法律規定由甲方支付經濟補償。

6. 有符合法定終止情形的,本勞動合同終止。

7.為了避免勞動合同期滿後不續訂勞動合同而使崗位缺員,甲乙雙方應於勞動合同期滿前 2個 月就是否續訂勞動合同進行協商;甲方按本勞動合同約定條件提供乙方,乙方在前述期限前沒有明確表示續訂並簽訂勞動合同的,屬於甲方維持條件續訂而乙方不續訂,甲方可向外重新招聘該崗位人員。

九、工作交接及關係轉移

1.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後 2 日內,乙方應將其保管或持有的屬於甲方所有的財物、工具或檔案、資料交還甲方,應將其未完成或正在進行的工作向甲方作出說明和辦理交接。

2.乙方沒有按照前款規定進行交還、說明和辦理交接的,甲方可以於乙方完成上述工作時向乙方支付按規定應付的經濟補償和出具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

3.甲方出具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後十五日內為乙方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該手續需要乙方一起辦理但乙方沒有辦理的,由此產生的後果和責任由乙方承擔。

4.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後,除法律法規有規定的以外,乙方依照本勞動合同約定由甲方支付和繳納的勞動報酬、福利待遇、社會保險費等全部停止。

十、勞動爭議解決

1.甲乙雙方在本勞動合同履行過程中發生爭議的,可先通過協商解決,不願協商或協商不成的,可向設立於甲方的勞動爭議調解機構申請調解;勞動爭議調解機構由職工代表、甲方代表和工會代表組成。勞動爭議經調解達成協議的,甲乙雙方均應履行。

2.勞動爭議調解不成的,任何一方可向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甲乙雙方不願調解的,也可以直接申請仲裁。

3.甲乙雙方任何一方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在法定期限內向人民法院提出起訴。

十一、勞動合同附件

入職表、崗位培訓及規章制度學習情況表、考勤表、變更合同或協議、專項培訓協議等為本勞動合同的附件。

十二、其他

1.乙方在與甲方簽訂本勞動合同前,沒與其他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或建立勞動關係,或沒有未解除或終止的勞動合同或勞動關係。

2.乙方於簽訂本勞動合同前填寫的入職表的內容,應當真實、準確。

3.乙方違反本條1、2款約定的,屬於乙方以欺詐手段,使甲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勞動合同,甲方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並無需向乙方支付經濟補償。

4.本勞動合同於甲方蓋章及授權代表簽字和乙方簽字後生效。本勞動合同簽訂前甲乙雙方已建立勞動關係的,該期間的有關事宜按當時的約定和法律法規規定處理。

本勞動合同簽訂前,甲乙雙方已閱讀《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瞭解和明白前述法律規定的內容及含義。

甲方:(蓋章) 乙方:(簽名)

代表:(簽名):

簽訂時間 : 年 月 日

2樓:

如果你作為勞動者,那麼合同有以下問題:

一、「三、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2.乙方的工作任務或職責是 服從上級安排盡心盡力完成工作 。」的規定不明確,過於模糊,只是服從上級安排的工作顯得太雜。應該按照人事部門的職責明確崗位分工。

二、「5.乙方不能完成或履行本條第2款約定的工作任務或職責的,為不能勝任工作,甲方可以調整乙方的工作部門、崗位、工種和工作地點,並無需乙方同意。 」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用人單位調整員工的崗位必須經過與員工協商一致後調整。

三、「五、勞動報酬

4.甲方於每月20日發放 上月 (當月/上月)工資。如發放日遇法定休假日或休息日,則提前到最近發放日的工作日支付。 」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用人單位必須按月發放當月工資,所以你單位這樣的約定不合法。

3樓:關山南月

有問題,很關鍵的一些條款沒有。比如社會保險?公司應該無條件為員工繳納社會保險。

還有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還有國家要求每週保證員工至少休息一天。

給你個最新勞動合同法的條款,你自己看看就知道了:

第十七條 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三)勞動合同期限;

(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六)勞動報酬;

(七)社會保險;

(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如果我和公司簽訂的勞動合同違背勞動法 有法律效力嗎

4樓:匿名使用者

如果簽訂的勞動合同不符合《勞動法》的規定,則為無效或部分無效合同內。

《勞動合同法》容第26條的規定,下列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

1.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無效。雙方應當在訂立勞動合同、擬定勞動合同條款時出於自願,要遵守誠實信用原則。

欺詐、脅迫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勞動關係的一方違背了他們的真實意願。

2.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無效。勞動合同訂立應遵循公平原則,核心含義就是要求勞動合同當事人的權利與義務相一致。

為了保障勞動者的合法權益,用人單位免除己方法定責任如"一律不支付經濟補償金","生死病老都與企業無關"等條款無效。

3.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勞動合同主體、內容必須符合法律的規定,否則不能產生法律效力。主體必須合法。即簽訂勞動合同的雙方必須符合法律規定的用人單位資格和勞動者資格。

內容必須合法,我國在《勞動法》以及相關的法律規定中,有很多強制性的規定,用人單位必須遵守。如果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則該條款無效。程式必須合法。

5樓:匿名使用者

如有違反勞動法的規定的,可以認定協議無效,不具有法律效力

6樓:

任何有效的勞動合同都是建立在勞動法的基礎上的,任何有悖於勞動法的勞動合同都是沒有法律效力的。所以你們應當去勞動局反映這個問題。

7樓:問法網周律師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答如下:

部分無效的合同

還有疑問,可以再聯絡我,祝好運!

補充:合同雖是雙方協商簽訂,但內容必須合法。違反法律規定,自始無效不發生法律效力

8樓:上海l律師

1、違法法律規定的部分無效

2、沒有違反的部分是有效的

9樓:問法網姜律師

要看合同的內容,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的地方無效

10樓:匿名使用者

合法的有效,違法的無效。

11樓:匿名使用者

違法勞動du法,是沒有法zhi律效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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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勞動法,續簽合同,無固定期限合同問題。

12樓:中顧法律網顧問

1,請問我這種情況算不算是已經與公司簽訂了兩次固定期限合同,這次到期之後續簽合同是不是應該簽訂無固定期限合同了?

第一次法律依據

第九十七條 本法施行前已依法訂立且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續的勞動合同,繼續履行;本法第十四條第二款第三項規定連續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次數,自本法施行後續訂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時開始計算。

本法施行前已建立勞動關係,尚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

本法施行之日存續的勞動合同在本法施行後解除或者終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應當支付經濟補償的,經濟補償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計算;本法施行前按照當時有關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按照當時有關規定執行。

第九十八條 本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2結果這次公司與我們續簽合同,在原始合同中續簽頁面中進行續簽,期限同樣是3年,請問公司的這種做法是否合理合理

13樓:

合理的,看看勞動合同法第九十七條你就明白了。

第九十七條 本法施行前已依法訂立且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續的勞動合同,繼續履行;本法第十四條第二款第三項規定連續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次數,自本法施行後續訂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時開始計算。

14樓:求助p友

只能算一次,再籤三年也是合理的。以上做法是目前大部分企業的通用做法,且合法合規。

15樓:禹鼕鼕

勞動合同法:

第十四條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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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胡律師 你可以去申請勞動仲裁,只要你舉證事實勞動關係的證據明瞭勝訴是很有可能。當事人應當從知道或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6個月內,以書面形式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提交申訴書。申訴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1 職工當事人的姓名 企業 住址 工作單位 企業的名稱 地址和法定代表人姓名和職務 2 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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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按照勞動法的規定,勞動者在合同期內主動提出解約的必須提前30日向用人單位明示,否則屬於違約,這是勞動者的義務而不是權利,不能放棄。相對應的是用人單位的權利,如果用人單位預設同意,就是放棄了30日的權利,那麼你就不算違約了。由於是你先提出解約的,你將不會獲得經濟補償金 反之,如果是用人單位發出解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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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 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 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