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匿名使用者
勞動者和用人單位都存在違法,勞動者不按照法律規定辦理離職,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勞動者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用人單位應當按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不得剋扣和拖欠勞動者工資。所以用人單位雖然可以扣除勞動者一部分工資,但是不能將勞動者一個月的工資都扣除。
勞動者應當和用人單位協商解決工資支付問題,無法達成協商的,勞動者應當收集證據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根據《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九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全面履行各自的義務。
第三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和國家規定,向勞動者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
用人單位拖欠或者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可以依法向當地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發出支付令。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八十五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
(二)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的;
(四)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未依照本法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
第九十條 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義務或者競業限制,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根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下列勞動爭議,適用本法:
(一)因確認勞動關係發生的爭議;
(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三)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髮生的爭議;
(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第三條 解決勞動爭議,應當根據事實,遵循合法、公正、及時、著重調解的原則,依法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第四條 發生勞動爭議,勞動者可以與用人單位協商,也可以請工會或者第三方共同與用人單位協商,達成和解協議。
第五條 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不願協商、協商不成或者達成和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不願調解、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規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二十七條 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前款規定的仲裁時效,因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當事人主張權利,或者向有關部門請求權利救濟,或者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仲裁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當理由,當事人不能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申請仲裁的,仲裁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勞動關係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是,勞動關係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係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2樓:zyl8號
沒簽訂勞務合同 你談個毛線
辭職到期不讓走,壓著一個月工資不給。
3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可以與單位先協商,協商不成的話可以向當地的勞動部門申請仲裁的,
4樓:匿名使用者
中國普通人真它媽的難啊,沒有人理啊,拖不起!
5樓:捷鑫鵬
還有這樣的企業,可以去勞動局啊
手機店辭職老闆不給壓的月工資怎麼辦?老闆說必須做滿一年才返還月的工資,可我因為自己身體原因
沒簽進勞動合同裡,可理直氣壯直接要,如籤進了合同也屬於霸王條款,先協商,不成就去勞動部門投訴。 劉誠恩 你為什麼不和老闆直說你因為身體原因不能繼續做了? 銀林樹 找勞動局,打投訴 拿出你的勞動合同 老闆壓了一個月工資,我做了四個月,就辭職了,當天走人,後來說我沒做滿一年壓的工資只給一半,合法嗎? 不...
我上班月就要走老闆說只發半月工資壓月不給我,合法嗎
韓飛律師 這樣屬於違法行為,如果雙方已經解除勞動關係,單位必須立即支付剩餘工資,如果單位剋扣工資,你可以通過向當地勞動監察部門投訴或者直接申請仲裁。但是如果你離職違法而給單位造成損失的是需要承擔賠償責任的。一 個人提出離職分三種情況 1 用人單位存在 勞動合同法 38條的情況,你書面提出解除勞動關係...
做收銀兩個月,辭職老闆不給押的那月工資,我從櫃子裡拿回我的押金屬於違法嘛
baby無知的螞蟻 1 單位不給員工工資,員工可以向勞動部門進行投訴,或者申請勞動仲裁進行索賠。但是不能私自拿公司的錢來抵扣工資,私自使用公司財務自己使用是屬於挪用 屬於違法行為。2 依據 工資支付暫行條例 第十八條 各級勞動行政部門有權監察用人單位工資支付的情況。用人單位有下列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