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微風
勞動者將其所持的勞動合同丟失了公司不給辦了,沒有關係的,勞動者可以通過其他的證據佐證勞動雙方的事實勞動關係,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存在勞動糾紛,勞動者可以到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維護合法權益。
舉證證明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存在勞動合同關係, 通常需要的證據材料包括如下:
1,勞動者工作內容的證據,如電子文字,資料,公司相關的其他資料;
2,勞動者工作的相關標識,如工作信籤,員工牌,員工服裝等與公司相關的任何證明;
3,公司給勞動者的制度依據,最好是蓋章或印刷整套、冊的資料,比如員工手冊、財務制度,員工名冊等等;
4,公司正式員工或領導與勞動者交流的資料,比如工作安排、書面通知、電子郵件的通知等等;
5,勞動者可以嘗試與公司主管領導對話,然後錄音,並將領導的名字在錄音材料裡面體現,否則,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很難確認錄音材料的真實性;
6,勞動者可以通過人證,其他離開公司的員工的證言,證明勞動者在公司上班。
7,其他能與公司有關的材料(工作署名的檔案),均可作為證據使用。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下列勞動爭議,適用本法:
(一)因確認勞動關係發生的爭議;
(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三)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髮生的爭議;
(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2樓:
勞動合同單位和個人各有一份,效力相同;
與人事部門商量一下,影印一份。
或者補辦一份。
我把公司員工的勞動合同丟了。怎麼辦?
3樓:匿名使用者
可以補一份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當初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共同簽訂的,且一式兩份。
《勞動合同法》第十六條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並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文字上簽字或者蓋章生效。勞動合同文字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勞動合同,是指勞動者與用工單位之間確立勞動關係,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
4樓:匿名使用者
這就是你的問題了,由於你的原因,造成老闆與3名工人之間的矛盾,好在現在事情還沒有鬧大,建議你自己儘早向老闆講清楚,爭取補救,不要等事情鬧大了再講,那就對你不利了,老闆與工人都會埋怨你。任何事情瞞是瞞不住的,搞的不好你的工資崗位就難保呀!
5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勞動合同丟失可以進行補辦。如果是員工這邊丟失了勞動合同,可以到用人單位影印公司儲存的一份,然後加蓋印章,標註影印**。如果用人單位不給影印,員工可以到當地勞動部門影印。
6樓:海綿寶寶潛力
做事憑良心吧。換位思考思考。
解除勞動合同證明丟失,原單位不給補辦,怎麼辦啊?(高分)
7樓:勞動法諮詢師韓飛
解除勞動合同證明丟失,勞動者可以要求用人單位為其補辦一份解除勞動關係證明,一般用人單位都有存檔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字,至少儲存二年備查。
8樓:鴨梨教主
解除勞動合同證明丟失,原單位不給補辦,可按以下步驟操作:
1、給原用人單位寫出書面申請,請求補發解除勞動合同證明。
2、單位拒絕辦理,以該理由向當地勞動仲裁機構申訴。
3、勞動仲裁的裁決書,即是解除勞動合同證明。
還有一種方案,就是去當地勞動局勞動關係可調取,但一般也會推到原單位補辦。
9樓:筱果
我在網上也看到類似的事情,具體我該怎麼做,這份證明能補辦嗎?是不是要告他們呢,大家幫幫忙啊,急死我了,你看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我還還貸款呢,沒有這個合同籤不了我的工作就丟了,各位好心人,幫幫我啊!!!!!!!!!!!!!!!!!!
唯一的方法就是找原單位解決。請原經辦人把單位留底的找出來影印一下,再加蓋公章就行了,並不是要重新開一份。去勞動局看看。
或者找街道辦看看。打**詢問你解除合同的材料!記住全程一定要錄音!
不管對方語氣多麼惡劣!你都一定要耐心說著好話!就為讓對方把你的合同問題談到,一直堅持到他承認你有過解除合同!
然後他們的證言全部套出來以後再繼續說明申請再次開據或影印他們手中的勞動合同!如果他們堅持不開據,或者也不借用你原合同的話!用複製的錄音找人事領導!
商談借合同問題!如果不成就拿出錄音!如果聽到錄音他們依然還不借你的話!
找當地新聞**一起到他們單位,如果無果就去勞動局!這是民間取證和對自己最有利的辦法!私人偵探都用的辦法!
給個滿意吧!你不知道說沒證明啊。我做過怎麼多單位都沒見給過解除勞動合同證明的.
找你有開公司的熟人給你弄一個就行了吧,日期寫合適點。
10樓:揭傲之堵禧
打**詢問你解除合同的材料!記住全程一定要錄音!不管對方語氣多麼惡劣!
你都一定要耐心說著好話!就為讓對方把你的合同問題談到,一直堅持到他承認你有過解除合同!然後他們的證言全部套出來以後再繼續說明申請再次開據或影印他們手中的勞動合同!
如果他們堅持不開據,或者也不借用你原合同的話!用複製的錄音找人事領導!商談借合同問題!
如果不成就拿出錄音!如果聽到錄音他們依然還不借你的話!找當地新聞**一起到他們單位,如果無果就去勞動局!
這是民間取證和對自己最有利的辦法!私人偵探都用的辦法!給個滿意吧!
11樓:皇超運旋
可以要求原單位提供證明的影印件,按規定用人單位至少要保留相關文字2年備查。如果原用人單位拒絕提供的,可以申請勞動仲裁。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字,至少儲存二年備查。
第七十七條
勞動者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有權要求有關部門依法處理,或者依法申請仲裁、提起訴訟。
12樓:念夜南郜忍
兩個辦法:一是到勞動部門查原始你辦理失業時留存的一份,影印,二是到原單位開證明即可,都不行,你可到勞動監察投訴解決。但最後辦法是去新單位協商,並拿出失業證的記錄(或其他證明)。
如果原單位以上證據都沒有,說明違法,你可耐心與原單位解釋,都不行你可告原單位違法。
公司把我的勞動合同給搞丟了,我該怎麼辦
13樓:匿名使用者
你辭職後公司需要將你的社保轉出,如果沒有合同,社保轉不出來,你最好去勞動局查詢一下公司究竟有沒有給你交社保。
如果公司沒交社保,你應該去申請勞動仲裁,要求公司補交社保,而且可以要求公司支付經濟補償,按入職年限計算,每滿一年算一個月工資,超過半年不到一年也算一個月,不到半年算半個月。
如果公司交了社保,原則上你也可以申請仲裁,因為公司從08年1月到09年6月沒簽勞動合同,可以要求自08年2月至08年12月的雙倍工資。但是我懷疑你09年6月籤合同正好是原公司撤銷,老闆開了新公司,這樣前面的就不容易追究了。
就業證可以自己去戶口所在區勞動局補辦,不需要公司配合,合同可以補籤,公司不給你合同可以去勞動監察投訴,最後要說明,自己辭職不能領取失業保險。
14樓:勞動法諮詢師韓飛
勞動者可以要求用人單位將其存檔的一份勞動合同影印一份給勞動者本人或者與用人單位重新簽訂一份勞動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十六條 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並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文字上簽字或者蓋章生效。
勞動合同文字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15樓:匿名使用者
公司要是說丟了,實在協商不成,你可以去勞動仲裁,說公司沒有和你籤勞動合同,要求雙倍工資的補償,看公司還敢不敢糊弄你。其實合同當然是可以補的,就是公司蓋章你簽名的事情,失業證失業了應該也是可以重新辦理的
16樓:匿名使用者
合同在勞動局有備份
如果答案對您有幫助、盼採納為最佳答案。
17樓:省事
合同是一式兩份的啊,你自己沒有嗎?公司弄丟了要承擔責任的,如果有工資條,工作證的話,可以作為證明,社保的話,社保局能查到啊。
18樓:斷ㄨ情兒
你手裡不是有醫保卡嗎 那個也可以當憑證吧
公司不肯給我勞動合同,我該怎麼辦?
19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公司不肯籤勞動合同,
解決辦法如下:
公司不肯給員工勞動合同,如果不能協商解決,可以向當地勞動監察部門投訴。用人單位提供的勞動合同文字未載明本法規定的勞動合同必備條款或者用人單位未將勞動合同文字交付勞動者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勞動合同,是指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確立勞動關係,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一條 用人單位提供的勞動合同文字未載明本法規定的勞動合同必備條款或者用人單位未將勞動合同文字交付勞動者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20樓:中顧法律網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六條:“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並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文字上簽字或者蓋章生效。勞動合同文字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和第八十一條:“用人單位提供的勞動合同文字未載明本法規定的勞動合同必備條款或者用人單位未將勞動合同文字交付勞動者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勞動合同注意事項:
一、勞動合同的形式必須是書面的
勞動合同必須要以書面形式確立來,不能進行口頭約定。根據《勞動合同法》第10條的規定: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係自用工之日起建立。勞動合同是勞動者和用人單位之間確立勞動關係的重要證據,任何一方不籤勞動合同都要承擔相應的法律後果。
勞動合同文字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持一份。
二、勞動合同無效的情形
勞動合同在簽訂後,如果存在以下情形,簽訂的勞動合同將會被認定為無效。按照《勞動合同法》第26條的規定:下列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
(一)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二)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對勞動合同的無效或者部分無效有爭議的,由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或者人民法院確認。
用人單位如果存在上述行為,勞動者可以拒絕簽訂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的無效要由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或人民法院確認,勞動者不能因為存在上述情形在不經過勞動仲裁機構和人民法院認定的情況下,自己單方面認定勞動合同無效而不繼續履行勞動合同。
三、勞動合同的必備條款不可少
簽訂的勞動合同應當包含以下必備條款:(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三)勞動合同期限;(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六)勞動報酬;(七)社會保險;(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以上條款在勞動合同中都應當包括。
一旦員工的崗位、報酬等內容發生變化,或者企業發生合併分立的情況,應當及時變更勞動合同的相關條款,以免在今後可能的勞動糾紛中陷於被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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