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不和我續簽,而我又想續簽,能不能得到賠償

時間 2022-01-10 15:55:05

1樓:匿名使用者

你有權要求單位簽定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若單位拒絕,可申請勞動仲裁維護你的合法權益。

縱橫法律網-重慶成龍律師事務所-竇娟律師

2樓:匿名使用者

今年8月份合同到期後,你可要求用人單位與你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單位應與你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3樓:我有我風格

能,如果公司不要你的話會說清楚的或通知出來的,只要是正規公司,這些不用你去擔心,你就放心的工作吧

4樓:匿名使用者

根據你說的情況,首先你無法得到補償,更無法得到賠償,因為你的情況符合《勞動合同法》第44條第1款規定,除非在合同到期之前與公司協商解除合同可獲得相應補償。其次你符合《勞動合同法》第14條第3款規定,第三次簽訂的勞動合同必須是無固定期限合同。(看了別人的回答基本上都是錯的,本人法學院學生,回答嚴謹,如有必要請諮詢專業法律人士)

5樓:匿名使用者

如公司不續簽勞動合同,則應向員工支付經濟補償金。具體演算法如下:

工作年限*前十二個月平均工資

其中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合同到期一個月未續簽,後公司又要續簽,但我現在不想續簽,有賠償嗎?

6樓:長沙律師曹元海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

1、如果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原來勞動條件,員工仍然不續簽的,則不進行經濟補償(不是賠償)。

2、如果單位降低原來勞動條件,員工不續簽的,則單位還要進行經濟補償。

值得注意的是,這裡的勞動條件是廣義的,包括工資卻又不僅僅是工資,如工作環境,福利水平等。

歡迎採納意見!謝謝

公司不想和員工續簽合同,但是員工想續簽,不能達成一致;公司又不想支付經濟補償金,怎麼處理好?

7樓:蒲克燕

反正合同還有一個月就到期 了嘛。你就讓他做到合同到期,不給他續簽就可以了。合同到期不續簽,公司不用給補償。

如果你現在想和員工解除合同,那麼需要支付他本人當月的工資加一個月的代通知金,加半個月的金濟補償金。

8樓:匿名使用者

合同到期後不續簽,公司是不用支付補償金的。

9樓:童童仔

依據「民間維權專業」天津塘沽區仲裁和天津經濟技術開發區人民法院判決書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

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到法院起訴就能成功。

工作滿十年,如果不續簽合同,能不能獲得賠償?

10樓:闖王行天下

勞動者工作滿十年,如果用人單位提出不與勞動者續簽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是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按照每做滿一年支付一個月的工資標準進行補償。如果勞動者符合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情形,用人單位拒絕續簽的屬於違法終止,應該支付勞動者賠償金,標準為每工作1年支付2個月工資。

1、用人單位提出不續簽的,應該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工作1年支付1個月工資;如果勞動者存在《勞動合同法》14條的情況下要求續簽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話,用人單位拒絕續簽違法,應該支付勞動者賠償金,工作1年支付2個月工資;

2、勞動者不續簽的話,除非是以用人單位提供的新的勞動合同約定的條件提高為由才有經濟補償金,否則無經濟補償金。

《勞動合同法》

第十四條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11樓:

工作十年合同到期不續簽有補償嗎,具體是怎樣的

合同到期,公司未續簽但又與我形成了新的勞動關係,現在我想辭職,我能獲得補償嗎?

12樓:深圳張勇律師

勞動合同到期的相關情況,具體你可以參照以下法律觀點:

勞動合同到期,若公司不再與你續簽或提供的勞動待遇低於原合同,你可以拒絕,應支付你經濟補償金,從08年1月1日開始計算工作年限,每工作一年補償你一個月工資。

勞動合同到期,公司沒有與你續簽同,但你仍在公司工作,公司應從第二個月起支付你雙倍工資。但要注意一年的訴訟時效、,雙倍工資的請求訴訟時效是逐月失效的。

勞動合同到期,若你主動提出離職,是沒有經濟補償金的。

13樓:無慾則心剛

你的意思是指,公司沒有換,只是職位發生變更是吧。

1、公司沒有續簽而繼續用工有錯;

2、自上一份合同到期後的三十日後到一年內的時間可以要求公司支付雙倍工資;

3、雖未續簽合同,但雙方存在事實勞動關係,在職理應享受五險一金的福利待遇;

4、是否屬於合同延期應看你上一份合同對於此處是否有約定,如何約定的。總的工作年限可以從第一次計算。

14樓:豬小寶

首先,要弄清楚,是不是截止現在為止,你都沒有和公司簽訂正式勞動合同?

如果是,不要主動辭職,到勞動部門投訴立案,公司違規用工,按照勞動法,是需要從11年11月開始補償到你現在為止的。

如果11年到期,但是12年續簽,而當時你沒有投訴,選擇沉默,那麼現在去申請這一段時間的補償,機會很渺茫。

公司在明知國家規定的情況下,不簽訂勞動合同但是與員工有事實僱傭關係的,是企業知法犯法,購買五險一金,是公司單方面行為,不屬於不當得利,不當得利是員工有主觀意願的,概念不同。

至於公司沒有續簽,員工選擇沉默,繼續僱傭關係,屬於法律上的灰色地帶,要看當地勞動部門如何看待雙方的舉證,如果,公司可以舉證,通知過員工,無論是口頭上,還是書面上,員工拒不簽訂,也不辭職,公司雖然有過錯,但是過錯較輕,會影響索賠。如果,員工可以舉證,公司既無口頭通知,也無書面通知,一直在知法犯法,矇混過關,甚至,員工曾口頭要求籤訂合同,公司置若罔聞,那樣,就屬於公司承擔所有過錯,索賠就問題不大。

希望可以幫到你

15樓:擱淺的草莓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符合以上情形辭職,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否則沒有補償金。勞動合同到期單位未籤繼續用工,視為與勞動者形成新的事實勞動關係,可以要求未簽訂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當然也可以和單位協商解決。

16樓:legal51易法通

1、首先必須明確,你與用人單位是否為首次簽訂勞動合同期滿。作為首次期滿續訂的勞動合同,其選擇權在用人單位手中,此時只要用人單位不同意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能要求用人單位續訂。公司不存在過錯。

如果是非首次,你已經與用人單位連續訂立過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那麼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用人單位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即此時,該用人單位是存在過錯的。

2、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即用人單位有過錯,勞動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即在法定情況下,勞動者沒有過失,用人單位依法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即用人單位經濟性裁員的情形;(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即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3、分情況處理,第一,首次簽訂勞動合同期滿。勞動合同期滿後,勞動者仍在原用人單位工作,原用人單位未表示異議的,視為雙方同意以原條件繼續履行勞動合同。雙方雖未續簽書面勞動合同,但已形成事實上的勞動關係,應視為對原聘用合同的延續。

第二,如果是非首次,你已經與用人單位連續訂立過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你與用人單位雖未續簽書面勞動合同,但已形成事實上的勞動關係,應視為你與用人單位簽訂了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

4、參照以上內容。

合同到期,公司不與續簽,本人卻又不想離職,怎麼辦

17樓:

您好,回答如下:

勞動合同到期,公司不與您續簽,公司要給您補償金一年一個月。

詳情,請您花點時間看下 附檔 的 勞動合同法,自己看自己學習,最正確。

請看 第44條 及 第46條。

勞動合同到期,雙方沒有續簽,但員工仍繼續上班,這種情況,視同按原勞動合同履行有效,不能以沒有簽訂勞動合同為由,要求賠償金。 對這條,如有疑問,請再提出,我會找出相關的檔案,謝謝。

以上,僅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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