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哩克班
請你參考:
1.通常最早進駐小區的物業是前期物業,引進前期物業的應該是開發商以招標形式。購買新房時我們要簽署物業合同,但是業主委員會成立以後如果決定更換物業,不受前期物業合同時限的約束。
你的小區沒有業主委員會,是誰主導更換物業單位的?但從法律上講,如果沒有簽署物業服務合同,物業單位就沒有收取物業費的資格,更何況滯納金。
2.你交與不交物業費,嚴格講與其他業主(鄰居)沒有關係,只能以物業單位是否提供了合同約定的服務為標準。如果沒有合同就可以不交。
但是我提醒你,通常我們掌握的資訊,與開發商,物業單位,或行政主管部門是不對稱的。既然物業能夠起訴業主,說明肯定是有某總形式上的合同約定,你應該再去了解一下。
3.泡水的事情,無論怎樣,物業都有責任,這屬於物業管理執行不善,只要留好憑據,就能找到說理的地方,得到賠償。
2樓:自扯為樂的蛋
還是你在問嗎?
希望你早日得到解決!
物業有權力收取滯納金嗎?
3樓:華律網
物業公司沒有權利收取滯納金,但可以要求按照合同約定支付違約金。滯納金,指標對不按納稅期限繳納稅款或者不按還款期限歸還貸款,按滯納天數加收滯納款項一定比例的金額,它是稅務機關或者債權人對逾期當事人給予經濟制裁的一種措施。滯納金具有法定性、強制性和懲罰性的特點。
所謂法定性,是指滯納金是由國家法律、法規明文規定的款項,個人和其他企業、團體都無權私自設立;強制性,是指滯納金的徵收是由國家強制力保障實施的。
4樓:匿名使用者
如果合同中寫出:「業主逾期一個月時間不按時交納物業管理費的,物業公司可以收取3%的滯納金。」應該可以作為物業公司有權收取滯納金的法律依據。
如果未寫出,根據***頒發的《物業管理條例》,條例只規定「業主逾期不交納物業服務費用時,業委會應督促其限期交納;逾期仍不交納的,物業企業可以向法院起訴。」
滯納金是因預期向國家繳納各種費用而需額外繳納的金錢。它是一種行政責任形式,只能對預期向國家繳納費用的行為適用,因而只是違反行政行為的責任形式。違約金則是指按照當事人的約定或法律規定,一方當事人違約,應向另一方支付金錢。
它是一種重要的民事責任形式,只能對於違約行為適用,因而只是違約的責任形式。
5樓:張時嘉律師
回答親親,已收到您的問題了,目前諮詢的人比較多哈~請稍等2分鐘的哦可以。物業公司沒有權利收取滯納金,但可以要求按照合同約定支付違約金。滯納金,指標對不按納稅期限繳納稅款或者不按還款期限歸還貸款,按滯納天數加收滯納款項一定比例的金額,它是稅務機關或者債權人對逾期當事人給予經濟制裁的一種措施。
滯納金是對不按納稅期限繳納稅款的納稅人,按滯納天數加收滯納稅款一定比例的款項,它是稅務機關對逾期繳納稅款的納稅人給予經濟制裁的一種措施。
親親,您還有疑問嗎?
更多4條
6樓:鄭州區域董事長
您好!你們跟物業公司簽定有物業服務合同書.你們因為開發商沒有辦理權證拒絕繳納物業費用是不合理的.
因為造成產權證沒有下發,物業公司是不承擔責任的,你們可以去投訴開發商.你們現在依然在享受物業公司的服務,而沒有繳納費用,根據物業管理條例是得繳納一定的滯納金的.
7樓:大上海
收費是要經過審批的,收滯納金更要審批,如果沒有上級有關部門的批文是沒權收的,你可以讓他拿出有效的批文再說
8樓:匿名使用者
物業公司有權利收取你的滯納金,首先物業公司和開發公司是兩家公司,開發商沒辦理好房產證,如果開發商違約你們可以讓他們賠償違約金,不能因為沒有辦好房產證而不交物業管理費。物業公司沒有物業管理費也無法付保安、保潔、營運的費用,這樣不能提供很好的服務對你們業主也沒有好處。
9樓:蝴蝶流蘇
他們有權收滯納金的,這事受法律支援的,且你們不交費的原因是開發商,不是物業管理服務不到位,是沒有理由欠費的!
10樓:文祥子
你和物業公司之間是物業服務關係,他服務,你享受服務,你要交錢,如果你未按時交納物業費,物業公司依法可收你的滯納金。
你未辦房證,那是你和開發商之間的買賣房產的關係,你可以向開發商索賠。這和物業公司扯不上啥關係。除非你們那裡是物業公司給你們辦房證(這不可能吧)。
再打個比方,你不可能因為沒辦房證就不交電費,水費吧,不然供電局,自來水公司還是要收你的滯納金的。一回事。
11樓:申東厚英喆
先說滯納金,滯納金是由國家法律、法規明文規定的款項,個人和其他團體都無權私自設立,滯納金的收取條件以及收取的金額應當符合法律規定。
《物業管理條例》第六十四條,違反物業服務合同約定,業主逾期不交納物業服務費用的,業主委員會應當督促其限期交納;逾期仍不交納的,物業服務企業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沒有關於可以主張滯納金的條文,物業公司如果主張滯納金,就讓他把可以收滯納金的法律條文拿出來。
再說換水錶的問題,物業公司換你水錶一般不會鋌而走險,替水利局多掙錢,應該是根據條文換的表。這個你再看看,可能是你以前的表確實有問題,不然的話換表的錢誰出。
如果物業公司實在不講理,就只能上法院了。
物業公司有權收取滯納金嗎?
12樓:華律網
物業公司沒有權利收取滯納金,但可以要求按照合同約定支付違約金。滯納金,指標對不按納稅期限繳納稅款或者不按還款期限歸還貸款,按滯納天數加收滯納款項一定比例的金額,它是稅務機關或者債權人對逾期當事人給予經濟制裁的一種措施。滯納金具有法定性、強制性和懲罰性的特點。
所謂法定性,是指滯納金是由國家法律、法規明文規定的款項,個人和其他企業、團體都無權私自設立;強制性,是指滯納金的徵收是由國家強制力保障實施的。
13樓:匿名使用者
如果合同中寫出:「業主逾期一個月時間不按時交納物業管理費的,物業公司可以收取3%的滯納金。」應該可以作為物業公司有權收取滯納金的法律依據。
如果未寫出,根據***頒發的《物業管理條例》,條例只規定「業主逾期不交納物業服務費用時,業委會應督促其限期交納;逾期仍不交納的,物業企業可以向法院起訴。」
滯納金是因預期向國家繳納各種費用而需額外繳納的金錢。它是一種行政責任形式,只能對預期向國家繳納費用的行為適用,因而只是違反行政行為的責任形式。違約金則是指按照當事人的約定或法律規定,一方當事人違約,應向另一方支付金錢。
它是一種重要的民事責任形式,只能對於違約行為適用,因而只是違約的責任形式。
14樓:小曉侃娛樂
《物業管理條例》第六十四條
違反物業服務合同約定,業主逾期不交納物業服務費用的,業主委員會應當督促其限期交納;逾期仍不交納的,物業服務企業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二、物業可以按合同收取滯納金,也就是說,如果合同上寫明瞭這方面的內容,那麼物業按合同收取則是合法的。物業公司能否就業主拖欠物業管理費加收滯納金,應完全依照物業管理服務合同的規定,如果業主與物業公司簽訂的物業服務合同中含有加收滯納金的條款,則物業公司是可以按照合同規定,對逾期不交納物業服務費的業主收取滯納金的。
拓展資料滯納金是指行政機關對不按期限履行金錢給付義務的相對人,課以新的金錢給付義務的方法。目的是促使其儘快履行義務,屬於行政強制執行中執行罰的一種具體形式。其特徵是:
(1)適用於負有金錢給付義務。
(2)義務人超過規定期限不履行義務。
(3)可以反覆為之,具體表現為按日加收。
央視網,物業滯納金該不該收
15樓:張時嘉律師
回答親親,已收到您的問題了,目前諮詢的人比較多哈~請稍等2分鐘的哦可以。物業公司沒有權利收取滯納金,但可以要求按照合同約定支付違約金。滯納金,指標對不按納稅期限繳納稅款或者不按還款期限歸還貸款,按滯納天數加收滯納款項一定比例的金額,它是稅務機關或者債權人對逾期當事人給予經濟制裁的一種措施。
滯納金是對不按納稅期限繳納稅款的納稅人,按滯納天數加收滯納稅款一定比例的款項,它是稅務機關對逾期繳納稅款的納稅人給予經濟制裁的一種措施。
親親,您還有疑問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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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樓:禚希榮蓋歌
你和物業公司之間是物業服務關係,他服務,你享受服務,你要交錢,如果你未按時交納物業費,物業公司依法可收你的滯納金。
你未辦房證,那是你和開發商之間的買賣房產的關係,你可以向開發商索賠。這和物業公司扯不上啥關係。除非你們那裡是物業公司給你們辦房證(這不可能吧)。
再打個比方,你不可能因為沒辦房證就不交電費,水費吧,不然供電局,自來水公司還是要收你的滯納金的。一回事。
17樓:匿名使用者
沒有權利收取,他以為那是**機關嗎
18樓:誓言love悅
物業服務企業不能亂收費,但是按照規定應該收取的費用,業主也得按時交納,否則,物業服務企業無法維持正常運轉,影響全體業主的正常生活。按照《物業管理條例》中的規定:業主應當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的標準和方式交納物業服務費;預期不交納的,業主委員會應當督促其限期交納,並可以在本物業管理區域內公示。
逾期仍不交納的,物業服務企業可以按照約定加收滯納金,並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或者根據仲裁協議申請仲裁。但滯納金的數額需要由業主和物業公司在合同中約定。
19樓:
有權利收取滯納金,物業公司與業主之間的關係就是合作關係。有合同約定的
物業公司是否有權收取滯納金,是什麼比例,是否有法可依?
20樓:
物業無權收取滯納金,沒有法律規定物業可以收取滯納金。
滯納金是行政強制執行中執行罰的一個種類,一般適用於應未的稅款以及行政性規費等。物業公司屬於服務企業,無權收取「滯納金」。如果依據雙方所籤房屋交接書中有關物業費收取的條款的本意來看,滯納金其實是違約金的性質,但違約金也不是物業公司想收就能收的。
必須提供該業主不交費給其帶來的實際損失。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於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
包括合同履行後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所以按照合同有權利要求彌補損失,但是沒有權利收取滯納金。
21樓:匿名使用者
一般在的物業管理服務合同中雙方的義務要明確,特別是收費服務中一般都會約定業主交費的時間,過期收取滯納金可以約定在內,是對交費方違約的一個限制,一般應該說成是違約金,因滯納金的特點具有法定性、強制性和懲罰性的特點。所謂法定性,是指滯納金是由國家法律、法規明文規定的款項,個人和其他團體都無權私自設立;強制性,是指滯納金的徵收是由國家強制力保障實施的懲罰性,指的是滯納金是對超過規定的期限繳款而採取的懲罰性的措施。根據滯納金的以上特點,滯納金只能發生雙方的法律地位不平等、國家行使公共權力的過程中,比如《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條規定:
「納稅人未按照規定期限繳納稅款的,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期限解繳稅款的,稅務機關除責令限期繳納外,從滯納稅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稅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
一般滯納金多為日千分之三的標準收取。
如果合同中有約定,依據《合同法》的規定就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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